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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108号
【颁布时间】 2002-12-10
【实施时间】 2002-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8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和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残联)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我省178万残疾人中,大多数有康复需求。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康复事业,1988年以来,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聋儿语言训练、精神病防治康复等重点康复工程,使23万多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康复机构从无到有,专业队伍由小到大,社区康复稳步推进,残疾人康复意识逐步增强,初步奠定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但是,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工作体系不完善,康复机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经费普遍短缺,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全省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全面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和我省残疾人事业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在城市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在城市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农村达到70%以上;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其多样性,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途径,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实施重点康复工程与提供普遍康复服务相结合。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同时,大力开展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技术和方法,普及康复知识,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四)因地制宜,开拓创新。适应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拓展康复内容,增强服务项目,注重高新技术在康复领域的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康复工作体系,提高康复服务水平。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工作体系。成立由卫生、民政、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形成组织管理体系。各级残联负责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计划制定,经费筹措及协调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自的资源和技术力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要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整合康复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各级康复技术指导组,确定相应机构为当地康复技术资源中心(站、点),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宣传咨询,检查评估和康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用品用具供应服务、咨询、转介等各种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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