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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107号
【颁布时间】 2002-12-10
【实施时间】 2002-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8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三)推动基层文化活动内容、形式和机制创新,不断扩大群众参与面,提高文化活动品位,增强吸引力和凝聚力。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要确定日常文化活动的基本项目,组织开展阵地文化活动,加快馆、站业务特色的建设。要结合当地中心工作,突出地域文化优势,以农闲时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为重点,组织开展生动活泼的文化活动。公共图书馆要实施“知识工程”,积极开展全民读书活动,不断拓宽服务的范围和覆盖面。各市、县要建立农村电影放映专项资金财政补贴制度,要将农民看电影收费问题纳入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内容,同时,要积极开拓市场,多渠道解决农村电影放映经费,加快实现21世纪初每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的“2131”目标。坚持送文化下乡和文化进社区,命名典型示范点,大力繁荣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村镇文化和校园文化。
  
  (十四)繁荣群众文艺创作,提高群众文化艺术水平。积极发现、培养群众业余创作人才,鼓励群众开展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摄影、故事等各艺术门类的创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运用多种手段调动广大群众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创作出更多的内容健康、生活气息浓郁、富于时代精神、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要通过辅导、培训、汇演、评奖等方法,推出更多的精品佳作,同时,要认真做好优秀作品的普及和推广工作,建立和完善群众艺术创作和普及的表彰激励机制。
  
  (十五)挖掘、保护、继承和发展民族民间优秀文化。全面开展民间艺术的调查、抢救、保护和创新工作,编制陕西省民间艺术资源总目录,创造条件尽快建立陕西省民间艺术博物馆。各群艺馆、文化馆要加强对所辖区域民间艺术的收藏、保护和开发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支持发展不同专题、不同性质特别是民营民间艺术收藏陈列展示机构。开展民间艺术之乡和民间艺术家的命名活动。大力发展各类富有特色的民俗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努力扶持地方稀有剧种,抢救濒危传统艺术种类,推动民间艺术的创新和发展,加强对青少年进行优秀民间艺术的传承、普及和教育,充分发挥民间艺术在我省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十六)按照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建立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活跃、有序、健康繁荣的文化市场。加强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强化市场管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的建设,按照工作实际需要编制市场稽查人员,并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4号)精神,解决日常工作和办案经费,促进文化市场繁荣有序发展。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保障全省基层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十七)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基层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要切实将加强城乡基层文化建设纳入当地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主要责任在县(区)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区)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专题研究1—2次基层文化工作,要将基层文化建设进展情况向同级党委常委会作一次汇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解决工作中的突出困难。要大力推进文化先进县、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知识工程和文化资源信息共享工程的建设,加快基层文化事业的发展。
  
  (十八)各级财政部门对文化事业的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投入水平应逐年提高,争取在十五末达到所辖人口的全国平均水平。要安排对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备及其维修、流动文化车购置、文化队伍教育培训、民间艺术的抢救、整理、老年教育等经费的投入。省财政要适当增加全省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维修和文化站建设专项补助经费,对于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省财政也将拨给专款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导向作用。
  
  (十九)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和文化站是全额预算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其公益事业性质;确保单位编制的正确使用;确保人员工资的按时发放。要将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的业务费和公共图书馆的购书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计划单列,并逐年有所增加。县财政每年安排的文化馆业务活动费和图书馆的购书费分别不得低于所辖人口人均0.20元(贫困县按所辖人口人均0.10元)的最低标准,乡镇(街道)财政每年安排的文化站的业务活动费不得低于所辖人口人均0.30元的最低标准。各市群艺馆的业务活动费和图书馆的购书费比照县级馆标准执行。保障公益文化机构的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公益文化在传播先进文化中的主导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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