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市各人民团体党组: 《萍乡市人民检查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萍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中共萍乡市委批准,现予印发。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9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和江西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2001]11号)精神,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提请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后,可以立案侦查。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市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七)对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八)对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九)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检察机关刑事赔偿事项,并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十)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二)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三)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研究,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 (十四)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机构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负责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宣传工作。 (十五)协同县(区)党委管理和考核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六)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七)管理市院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十八)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检察院内设14个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审核、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机要文电、编发内部刊物;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的联络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对外接待、机要保密、通讯等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