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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委办[2002]33号
【颁布时间】 2002-12-09
【实施时间】 2002-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9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四川省政府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民委关于2010年我省民族地区全面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的意见》和《省教育厅、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大投入
  
  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各级政府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按照以市、县级财政投入为主,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增加对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民族教育的投入。投入重点包括:改善办学条件,增添广播电视、教学仪器设备以及音体美器材、图书,建设运动场地、农牧业生产基地,绿化校园;发展寄宿制学校,提高寄宿学生生活补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远程教育网络建设;资助少数民族失学、辍学儿童和贫困学生等。
  
  建立健全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机制,确保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其效益。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的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广泛争取社会各界援助。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对口支援工作
  
  (一)着力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素质合格、学科配套、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一是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师资培训,特别是对本地、本民族的合格教师要加大培训力度。有计划地对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在职教师进行在职或离岗培训,鼓励教师参加各种业务学习,提高教师的学历达标率和教育教学水平。同时,加强对中小学校长和教育行政管理干部的培训,提高教育管理水平。二是稳定教师队伍,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通过制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改善教师生活、工作条件,稳定优秀教师、缺科教师,鼓励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优秀教师到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任教。
  
  (二)认真总结吸收我省在实施《行动计划》过程中所取得的对口支援的经验,使对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教育的对口支援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通过对口支援,为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教育事业提供师资、教学经验、教学方法和管理经验以及力所能及的物资、资金等方面的帮助。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要组织优秀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到本地少数民族乡学校支教,有关学校要选派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到对口支援学校观摩学习和挂职锻炼。在加强对口支援的同时,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口支援活动。
  
  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一)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投资体制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统筹,打破条块分割,调整教育结构,合理布局校点,优化资源配置;在坚持财政投入为主的同时,建立有效机制,调动广大群众办学积极性,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显著提高。
  
  (二)在巩固实现“两基”成果的基础上,坚持按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人才,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稳定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培养大量实用型人才。在小学、中学后期开设职业技术教育课,使广大中小学生切实掌握1至2门实用技术。加快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并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和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远程教育体系,做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不断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2005年以前,少数民族乡乡中心校及以上学校要在广播电视村村通的基础上实现广播电视校校通,并能用计算机进行辅助教学。大力开发先进适用的教育教学软件,搞好多样化的电化教育,各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县城中小学要与省级教育网络联网。
  
  五、进一步加强宣传和执法力度
  
  增强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对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的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广大群众科教兴农、科教兴乡、科教致富的意识,使他们认识到不从娃娃的教育抓起,就不可能摆脱愚昧落后的状况,就不可能脱贫致富。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依法保证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少数民族少年儿童都能入学。强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意识,为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民族教育营造良好的环境。
  
  六、进一步办好寄宿制学校
  
  实践证明,举办各种形式的寄宿制学校,是加快当地民族教育发展的有效途径,是节约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确保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民族教育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要进一步办好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现有的寄宿制学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不断改善学生寄宿的条件,让家长放心,让学生满意。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尽快在地处偏远、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建立寄宿制学校,有效解决偏僻地区适龄青少年的失学、辍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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