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机制已在各县市建立。 (3)以县市为单位全面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4)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三、基本策略和行动 (一)宣传鼓动健康教育与培训 1、2002年底前召开州直全面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动员大会,采取相应动员、宣传措施。 2、2003年召开一次州直会议,总结评估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问题,总结察县干预项目工作。 3、由州卫生局组织并指定有关健康教育所、代表州卫生局会同教育、盐业、广播、妇联、残联、科协、少工委等部门,于2002年制定出指导全州消除碘缺乏病宣传工作的策略性计划。 4、举办包括管理、卫生监测,盐业质量监督,宗教人士,健康教师等不同类型的培训班。 5、效果评价 (1)各级消除碘缺乏病计划是否真正成为一个有政府组织协调,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计划。 (2)病区居民有关消除碘缺乏病认识行为的报告。 (3)是否完成基线调查,宣传品制作及效果的监测评估工作。 (4)是否有一定比例的经费投入到健康教育工作。 (二)管理和协调 1、建立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的由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自治州消除碘缺乏病协调会议制度,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要行动的协调实施,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2、建立协调领导组织和技术咨询机构。 3、为加强政府对贯彻执行《规划》的实施力度,自治州地方病领导小组要负责制定防治策略和防治规划。协调部门间关系,保障本《规划》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和按期实现。 4、自治州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自治州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执行《规划》过程中,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1)检查、监督完成自治州贯彻《规划》实施情况,以及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各项计划和决定。 (2)监督协调食盐加碘,健康教育,碘油注射等规划的执行。 (3)实施自治州《规划》的财务管理(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预算、决算)。 (4)组织培训活动。 (5)负责计划、总结和统计报告,根据自治州的统一部署,定期向自治州贯彻《规划》领导小组报告,自治州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监测统计数据,按期将年度计划及工作总结上报。 (6)审查年度实施计划,报经自治州《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7)负责承办和完成自治州贯彻《规划》领导小组和自治区下达的其它任务。 5、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职责(见附件) 6、效果评价: (1)建立多部门协调会议制度。 (2)各县市的多部门协调组织提出计划实施的年度,中期和最后达标情况的考核报告。 (3)各级政府关于消除碘缺乏病年度和总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4)各项管理工作是否制度化及保障长期发挥作用的机制。 (三)具体措施: 1、坚持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合作,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要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消除碘缺乏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划,进一步提高对消除碘缺乏病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完善可持续发展工作机制,使消除碘缺乏病工作长期有效地发展下去。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全面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防治目标。在城市和农村以普及加碘盐为主要干预措施,不断巩固和提高合格碘盐普及率; 在牧区继续普及加碘食盐、逐步提高畜牧业用加碘盐的覆盖率,防治非碘盐流入牧区;对未达标县市的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和儿童继续采用碘化油补碘等应急性措施。 3、坚持开展宣传和健康教育,各县市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和传播方式进行宣传和健康教育、普及碘缺乏病知识,进一步提高宣传覆盖面和宣传效果,使社会各界全面了解碘缺乏病在因病致贫中的作用,充分认识消除碘缺乏病对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提高各族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使防治碘缺乏病成为各族群众的自觉行动。 4、坚持依法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颁布的有关消除碘缺乏病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卫生行政、盐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强合作,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加强部门间协作,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坚决杜绝土盐、私盐和非碘盐冲销病区,使碘缺乏病防治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