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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11
【实施时间】 2002-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9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直属县市全面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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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坚持开展以防治工作为导向的科研工作,根据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特点,对碘缺乏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多形式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改善专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稳定专业队伍,建立一支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优良工作作风的专业技术队伍。
  
  6、坚持国家投入为碘缺乏病防治经费的主渠道。落实防治资金,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各级政府应保证落实防治经费,各级专业机构要广开筹资渠道,扩大服务领域,保证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7、结合扶贫、做好贫困地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贫困地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与自治州及当地扶贫工作相结合,并纳入当地扶贫工作计划,提高居民碘营养水平,最终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四)监测
  
  1、建立高质量和稳定的监测体系
  
  (1)依照《全国防治碘缺乏病监测方案》和《全国碘盐监测方案》进行自治州和县市级的病情和碘盐监测。
  
  (2)依照《国家消除碘缺乏病评估方案》和《自治区碘缺乏病评估办法》进行阶段或中期评估。
  
  (3)自治州和县(市)每两年进行一次病情监测,各县可依照自治州的抽样方法视情开展病情监测。
  
  (4)县市级的碘盐监测工作,应严格按照《全国碘盐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定期的全定量的监测。
  
  (5)自治州和县市必须依照国家卫生部的要求参加尿碘,盐碘及TSH测定的内、外质控系统, 并取得相应的实验室检测合格证。
  
  2、工作完成指标:
  
  (1)自治州、县、乡三级检测网运行正常,都能按计划保质完成监测任务。
  
  (2)自治州、县市级相关实验室都通过国家质量控制审验,并获得国际组织颁发的合格证。
  
  (3)县市级碘盐监测实验室已正常运行并按新方案开始工作。
  
  (4)各县(市)均有季度碘盐监测汇总分析报告并按时报自治州地病办。
  
  四、考核与评估
  
  (一)指标:
  
  1、采取的碘盐补碘措施有效并建立了能使这种有效措施长期发挥作用的保障机制。
  
  2、碘缺乏病病情和人群碘营养状况,即缺碘对人和牲畜的损害得到消除,人群碘营养正常。
  
  3、广泛的健康教育计划得到落实,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得到提高,自觉食用碘盐。
  
  (二)方法:
  
  评估方法由自治区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碘缺乏病阶段考核评估办法》施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县市实施消除碘缺乏规划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的职责
  
  一、各级政府职责:
  
  (一)切实加强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控制和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作为关心群众疾苦,密切党群关系,消除贫困,提高人口素质,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把实现2005年全州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列入当地政府阶段工作目标和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目标的按期实现。
  
  (三)克服困难,保证必要的防治工作经费投入,建立和完善合理的经费投入和补偿机制,确保我州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四)每年开展一次多部门防治碘缺乏病协调工作会议,对照《规划》要求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在碘缺乏病防治工作职责的情况。
  
  (五)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不同时期的目标和任务,定期组织督促检查,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二、部门与机构职责
  
  (一)卫生部门
  
  1、负责依据碘缺乏病病情流行情况,确定病区范围,提出并制定针对不同地区实际情况防治策略和具体干预措施。
  
  2、根据自治州的统一安排,负责拟定本地区碘缺乏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及考核评估办法。
  
  3、负责本地区碘缺乏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的评估,并负责向党委、政府及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时通报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4、协助其它相关部门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5、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家标准,查处碘盐生产、销售环节中的违法行为。
  
  (二)盐业部门
  
  1、依照《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组织生产并保证全州的碘盐供应。
  
  2、配合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开展碘缺乏病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与健康教育工作。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好碘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市场(含牧业用盐)确保自治州按期实现碘盐覆盖率达90%以上,碘盐质量合格率90%以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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