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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11
【实施时间】 2002-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9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直属县市全面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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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碘盐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
  
  5、加强对非碘盐和稽查力度,查出和取缔私盐。
  
  (三)教育部门
  
  1、依照《规划》要求编写小学1--6 年级不同层次的碘缺乏病健康教育材料,或在健康教育课本中加入有关碘缺乏病防治宣传内容。
  
  2、确保在小学1--6年级,对学生进行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
  
  3、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有关防治碘缺乏病监测与评估工作,并通过儿童做好对家庭的健康教育宣传和食用碘盐工作。
  
  (四)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
  
  1、配合卫生、盐业部门做好防治碘缺乏病危害的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碘盐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五)财政部门
  
  1、各级财政部门应安《规划》的要求管理好各项防治碘缺乏病的专项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
  
  2、依照规划的要求,确保地方财政每年人均防治经费的投入落实。
  
  (六)计生部门
  
  1、从优生优育的角度,积极配合卫生、盐业部门,做好防治碘缺乏病的工作。
  
  2、对特殊干预地区的新婚妇女做好注射碘油,预防碘缺病的工作。
  
  (七)计划部门
  
  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碘缺乏病防治,科研机构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八)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防治碘缺乏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各族群众支持和参与自治州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活动。
  
  (九)广电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治碘缺乏病的新闻报道和宣传教育工作。
  
  (十)残联
  
  配合政府协助卫生、盐业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因缺碘导致残疾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 妇联
  
  配合政府协助卫生,盐业等部门进行防治碘缺乏病危害的健康教育工作,重点做好新婚妇女和家庭主妇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都能参与接受防治措施,为实现消除目标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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