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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文)精神,省政府11月11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进一步落实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我省以自谋职业为中心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改革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指令性安置制度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已不适应。目前我省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民营企业蓬勃发展,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了广阔的就业空间和发展机会。近几年,我省一些市、县积极推进自谋职业与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成效明显,安置进度加快,安置难的问题得到缓解,历年来积压的安置任务也得到妥善解决。实践证明,全面推进安置改革,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要求,对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从制度上解决安置难的问题,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保持社会稳定,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从实际出发,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中心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新体制,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为国防和部队建设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含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伍义务兵和未婚的复员士官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2.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接收安置地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有关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手续。 3.均衡负担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接收单位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可以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履行安置责任和义务。 (三)目标任务 1.2003年,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中心内容的安置改革,多形式多渠道地筹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大力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力争安置改革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2.到2004年,建立行之有效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及培训经费筹集机制,制订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除保障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外,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实施自谋职业。同时,要积极探索城乡一体化的优抚安置运行机制。 3.到2005年,全面建立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以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扶持就业为主要内容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置新体制。 三、加快安置改革步伐,全面推进自谋职业 (一)安置改革主要内容 1.改革安置办法,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度退出现役,符合现行安置政策,应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城镇入伍的一、二期复员士官及转业士官,经本人申请,都可实行自谋职业,由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能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待遇: (1)已按政策为其安排了工作; (2)本人要求分配工作,并已落实单位,因不满意而坚持不报到的; (3)退役后复工复职的; (4)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5)档案中的《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士兵登记表》及非农户口《优待安置证》等主要手续不全的; (6)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档案材料获取伤残和功臣荣誉证书的; (7)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8)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 (9)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和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的; (10)符合转业条件的复员士官。 2.改革接收办法,大力推进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凡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在接到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安置任务15天内,应向当地民政或安置部门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书面申请,填写《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履行安置义务。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00%至150%的原则确定。各单位缴纳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纳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给予超额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