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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区经贸局、各集团公司、驻深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决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的主体,从根本上提高我市企业自主开发和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持续发展后劲,由市经济贸易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4个部门联合制订《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方案,根据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和《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估办法》的要求,规范我市技术开发机构(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扶持其加快发展壮大,使之成为推动企业拓展生存发展空间的主要动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中心是指在工业企业中设立的具备较完善的技术开发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产品设计和试验的技术人才队伍,具备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长期的技术支撑能力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三条 组建技术中心旨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强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投入、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主体;强化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企业自我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增强企业经济技术实力和发展后劲。 第四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主要由本企业提供。在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以通过承担我市重点技术开发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通过进行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二章 技术中心任务 第五条 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创造条件组建中外合作、合资技术开发机构。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国际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