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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11-08
【实施时间】 2002-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0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我省市场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规范市场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我省规范市场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多方投资、加强监管”和“以管助力、以管促兴”的思路,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十五”规划》的要求,全面实施市场“二次创业”,引导市场从依靠先发效应向依靠体制创新转变,从沿用传统营销方式向运用现代营销手段转变,从主要依靠政府政策优惠向主要依靠规范竞争和信用支撑转变,从依靠价格竞争向依靠品牌竞争转变,最终实现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
  
  (二)在规范市场管理的同时,要按照流通现代化的要求,推进商品市场交易方式创新,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业态,提高市场的组织化、规模化、国际化水平;加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市场,努力促进市场功能的拓展和市场的转型、提升,打造市场核心竞争力;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市场结构,重点扶持一批有专业特色、有产业依托、有规模、有影响的市场;严格控制在同一区域内同类市场的重复建设,避免过度竞争和资源浪费。
  
  (三)我省规范市场管理的工作目标是,通过规范市场举办行为、市场主体行为、商品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行为,使市场的布局更为合理,发展趋向有序,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偷税逃税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执法部门的监管行为、举办者的管理行为和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对市场秩序基本满意。
  
  二、规范市场举办行为,引导市场有序发展。
  
  (四)市场是指由举办者提供相应的设施和管理服务,若干个经营者进场从事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交易或提供服务,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交易场所。举办市场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
  
  企业将一半以上的设施出租给若干个经营者经营,且符合《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其它市场举办条件的,应当按照举办市场进行管理。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培育发展的指导和协调,组织计划、城建规划、工商、贸易、土地管理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市场中长期规划,中长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新建市场应按星级市场的硬件标准建设;大中城市新建市场,应具备二星级以上市场的硬件标准。原有市场改建、扩建的,也应达到相应标准。未达标准的,不得批准设立。有关星级市场的标准由省工商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七)举办市场应当首先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初审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贸易、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进行论证。市辖区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论证和批准;在省级重点市场周边举办同类市场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毗邻市、县对举办同类市场有异议的,可向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场举办者应当到有关单位办理土地、房产、消防等其它相关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手续。
  
  市场举办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举办市场的书面批复;土地、房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副本;市场负责人的任用文件、身份证明;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后,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八)新办市场应在实际投资达到总投资额的30%以上,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方可向社会招商。擅自招商并收取租赁、服务、保证金等费用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停上招商、停止发布招商广告、退回费用。
  
  (九)市场迁移、合并、分立、转让、扩建、撤销、更名或负责人变更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市场登记手续,在变更市场登记后30日内向税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在注销市场登记前向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市场迁移、转让、转租或关闭的,市场举办者应提前3个月通知进场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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