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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11-08
【实施时间】 2002-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0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1998年6月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粮食企业的扭亏增盈,为全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工作进展不平衡,政企不分、机制不活、人员过多、包袱沉重、效益不高等问题仍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制约了我省粮食流通业的发展。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应对挑战,搞活粮食流通,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确保全省的粮食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国家计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计综合[2002]677号)的精神,以政企分开、减员增效,加快企业组织形式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为主线,以完善机制、增强活力为核心,以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和效益为目标,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通过改革,使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形成比较合理的结构和布局,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在保证粮食安全、确保军需民食和保护农民利益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国有粮食附营企业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创新经营机制,增强竞争力。
  
  二、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组改造
  
  (二)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结构和布局。要按照经济区域和购销量对现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重组。主产县(市)可设置3—5个购销企业,购销量较小的县(市)可设置2—3个购销企业,主产杂粮区的山区县也可以县为单位成立粮食购销公司。撤并后的购销企业可以作为粮食购销网点继续发挥作用。通过重组将经营量小、管理水平低的企业向优势企业集中,适度规模经营,增强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撤并的购销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由新组建的购销企业接收。
  
  (三)创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组织形式。承担储备粮收储业务的粮食储备库为国有独资企业。其它粮食购销企业可吸收农民和社会资金入股,改造为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转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方式。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与粮食加工等企业的经济联合,搞委托加工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扩大范围,改变单一“买原粮、卖原粮”的经营方式。要发展订单农业,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有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与粮食加工企业和科研单位实行联合,组成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三、加快国有粮食附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五)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加快投资主体多元化步伐。粮食加工等骨干企业可采取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形式进行股份制改造;中小型的粮油加工、饲料、粮机、贸易、零售、物资、运输、多种经营等附营企业国有资本原则上退出,可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租赁、出售、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搞好企业改革。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时,要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按规定的程序有序进行。要在妥善安置职工,不逃废银行债务,不流失国有资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企业或个人控股、兼并或全资收购。
  
  (六)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实行破产。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执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有关政策。
  
  四、积极发展大型企业集团
  
  (七)为提高我省粮食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选择若干实力较强、信誉较好且有发展前景的国有粮食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加快转换机制,增强企业实力,打造名牌产品,进而以资本为纽带,采取兼并、控股、联合等多种形式发展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可以授权资产规模大,公司制改革规范,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行使国有出资人职能。经营状况好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条件成熟后可以直接上市融资。城市粮店要发展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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