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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六)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要结清企业与职工相互间的历史拖欠,并交清解除劳动关系前企业和职工分别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十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或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补缴。要确保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暂时不能再就业的要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或最低生活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认真负责地搞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中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人员实行特殊的就业援助。 (十八)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和经济补偿金足额兑付。资金主要来源: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和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处置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另行规定。鉴于粮食企业点多面广、资产和人员不平衡的状况,为保证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对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可以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管理使用产权转让、土地出让收入中留给企业部分的资金和财政支持的资金,帮助所属困难企业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补缴企业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八、认真落实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配套政策措施,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核定编制的基础上,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向企业摊派费用。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真正实行政企分开。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2、国土资源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经营性用地需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租赁费要80%留给企业,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对破产关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出让变现收入,留给企业的部分应首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3、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企业支出改革成本形成的债务要予以冲减国有资本。4、商业银行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对符合贷款条件、偿债能力强、信誉和财务状况良好、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给予贷款支持。5、农业发展银行对重组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新的法人给予开户和贷款;通过重组、兼并形成的独资或控股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业发展银行给予开户和贷款。6、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收费减免政策,按山西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领导组《关于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抓紧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减负[2001]3号)规定执行。7、城市企事业单位建房或出地皮请当地粮食部门入驻兴办的粮店,按“人随资产”的办法安置职工;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法规做好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9、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适用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 (二十)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包袱。对高价位老库存的粮食,可采取“粮源对冲、成本搁置、待价销售”的办法,即收购新粮暂不销售,先销高价位老库存粮,新老粮源等量对冲,防止陈化,原库存成本价可先搁置帐上,待市场粮价回升能顺价销售时,及时推向市场。有条件的市(地)可以采取补贴差价的办法进行处理,但补贴后的销售价不得低于市场价,具体处理办法由市(地)级政府(行署)制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小麦及2001年新粮上市前按保护价收购的玉米,处理前发生的费用和利息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十一)各级财税部门必须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把对国有粮食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九、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二十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矛盾多、难度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粮食企业改革领导组,由政府行政首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统一领导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市(地)、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改革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已按当地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改制的企业,主要是抓好巩固和完善工作,不搞推倒重来。 (二十三)要认真搞好试点,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因企制宜,分类指导,逐步推进。 (二十四)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相信和依靠广大职工搞改革。企业选择改革模式,要按照政策规定,从企业实际出发,征得职代会同意。特别要注意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搞好督促检查、指导和验收,及时处理和解决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保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