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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改革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八)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用人机制,搞好减员增效。要按照经营量和正常盈利水平合理定员定岗,原则上年经营量1000万公斤以下的企业不超过10人,每增加100万公斤增加1人。调整粮食购销企业的人员结构,保留业务骨干,精简管理人员。会统计、质检、仓储等专业人员持职业(执业)资格证上岗。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企业职工公平竞争、考试考核、择优上岗。企业经营者可以在全系统内公开招聘,形成管理者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的新型用人机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能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接受人员。 (九)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具体可按《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晋劳社劳资[2001]121号)执行。要积极推行库(站)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十)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 六、加强企业管理,健全经营管理机制 (十一)以财务管理为重点,加强和改善企业内部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使管理挖潜成为企业应对市场环境变化、实现增效的重要手段。要把加强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点,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搞好成本核算,降低企业经营管理费用。要切实改善和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及时回笼销售货款,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杜绝挤占挪用。改进资金结算,加大清欠工作力度,有效防止呆帐、坏帐损失,严禁企业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和贷款担保,国有粮食企业要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报告信息真实可靠。坚决制止任意改变核算办法的行为,禁止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和虚列补贴收入。 (十二)切实做好企业库存粮油的推陈储新工作,减少粮油陈化损失。承储省、市(地)储备粮油的企业,要提高企业的储备粮油管理水平和调控效率,降低储备管理成本,并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轮换,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对商品周转粮要建立有效的推陈储新机制,1、提高对粮食推陈储新重要性的认识,防止出现新的粮食陈化,确保库存粮食的品质;2、要合理使用粮食风险基金,鼓励粮食企业扩大销售;3、要抓住有利时机,扩大粮食出口,开拓国际市场;4、鼓励粮食加工转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税收和资金上给予政策扶持。 (十三)搞好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适应市场需要,制定和实施明确的发展战略、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要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建立重大决策责任制度,提高企业决策水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率先实行企业各业务环节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引导企业学习、借鉴国内外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方法和手段,实现管理现代化、科学化。 七、切实做好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十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富余职工,要通过多种途径妥善安置。一是鼓励自谋职业或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应按本人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上年一个月平均工资,下同)。二是由企业兴办并经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农村粮油服务社或其它经营服务项目,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流安置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工龄满 30年的职工,不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工资,为其缴纳企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十五)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经与职工协商一致,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后,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原单位职工重新聘用,依法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被重新聘用的职工,其补偿金可作为个人在企业股份。未重新聘用的富余人员通过自谋职业或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创办经济实体等多种方式再就业。年龄偏大的职工,可参照购销企业的办法实行内部退养,其基本工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留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