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办发[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11-08
【实施时间】 2002-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军区: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1月8日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
  
  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2002年11月4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今后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高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他们迫切需要社会的关心帮助。做好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就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其参与社会的能力。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省有350多万残疾人,1989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省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较快,90余万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或功能补偿。但是,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工作体系不完善、专业技术人才少、经费短缺、服务水平低等问题。各级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创残疾人康复工作新局面。
  
  二、今后一个时期内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对康复服务的需求,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2.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3.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一批重点工程。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服务,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4.因地制宜,开拓创新。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注意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工作。拓展康复内容,增加服务项目,注重高新技术在康复领域的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康复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工作目标
  
  康复是指采用医学的、工程的、心理的、社会的和教育的各种手段,使残疾人的功能恢复到尽可能好的水平,以便在身体、精神、社会活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能力得到最有效的发挥,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回归社会。
  
  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残疾人康复工作主要项目有:白内障复明、低视力康复、聋儿听力语言训练、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精神病防治康复、肢体残疾矫治与训练、麻风畸残手术矫治、肢残者假肢装配、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教育等。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80%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60%;到2010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80%以上;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四、进一步强化以政府为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残疾人康复工作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十五”残疾人康复计划,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加大投入,发挥主导作用。
  
  卫生部门要加强医院康复科(室)的建设,发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网的作用,增加康复内容,拓展服务项目,提高康复质量,确保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