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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民政部门要认真抓好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对象和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康复工作,在推进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时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其中,给予扶持,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康复困难。 财政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康复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教育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专业纳入我省教育发展计划,培养一批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并做好学龄前残疾儿童的康复教育。 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 各级妇联要认真贯彻落实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切实做好残疾妇女、儿童的康复工作。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将残疾人康复纳入“红领巾助残”、“青年志愿者行动”等社会救助活动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 各级残联负责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划制定、经费筹措以及协调实施。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康复工作规划和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和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指导和协调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业务,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协调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检查督促工作。 五、继续扩大和完善康复工作基础网络,为更多的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建立以专业残疾人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整合康复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兼有残疾人康复站的职责,并指定有关医生负责残疾人的康复训练和服务。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的作用,把康复列为主要工作内容,并把聋儿语训、智残、脑瘫儿童训练、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康复训练指导等项目纳入其中。努力把康复中心办成集康复训练、康复服务、康复研究、康复技术指导为一体的综合性康复基地。各基层康复机构要大力指导残疾人开展家庭康复训练,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各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各类康复机构要加强管理,推动康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康复工作的整体水平。 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康复事业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民间力量兴办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鼓励支持民办康复机构,并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优惠。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康复领域的政策法规;倡导各界志愿者为残疾人各尽所能;批准民办康复机构向有经济支付能力的家庭收取基本费用,以维持持续发展;要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开通专项捐助渠道,积极争取国际合作,引进外资,用于残疾人康复或开展一些互利互惠的项目。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要解放思想,积极争取社会资金和技术资源参与合作。要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典型示范等方法,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模式,形成多种所有制的康复机构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工作格局。 七、积极推进基层康复工作,把康复服务引入社区、农村和家庭 大力推行农村、社区和家庭康复,普及康复服务。各级残联要重点抓好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学龄前智力残疾儿童训练、“长江新里程”项目和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工作,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二期项目、精神病防治、低视力康复等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内容。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建档立卡,制定计划,有步骤地使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开辟适合的场所,配置相应的设备、器具,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在实施“星光计划”、发展社区服务中,要把老年人、残疾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加强对残疾人亲友培训,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并做好与专业康复机构的转诊工作,逐步形成家庭、社区康复站、专业康复机构相互配合的康复训练与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发挥康复中心的作用。对乡村医生考核中增加残疾人康复内容,在农村初级保健组织增加残疾人康复内容。 八、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素质 卫生、民政、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计划,对本系统的康复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争取3至5年内培训出一批适合不同层次需要的高素质专业队伍。县(市、区)以下要重点培训基层康复人员,省、市要建立健全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相应.机构为康复技术资源中心(站),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宣传咨询、制定标准、检查评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要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积极吸纳先进康复技术和人才,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健全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稳定和发展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提高康复工作者专业水平。医学院校要将康复业务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