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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办发[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11-08
【实施时间】 2002-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九、多渠道筹措康复经费,确保完成残疾人康复任务
  
  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需要,提供经费保障。要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建设。从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工作;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培训和劳动技能培训。
  
  十、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特殊帮助
  
  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对残疾人康复治疗和医疗救助制定优惠政策,可采取分级负担、减免费用等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治疗问题。各级残联要积极筹措专项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的康复;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要通过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给予照顾。继续组派“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医疗队,重点解决贫困白内障患者的复明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康复助残工程”,帮助贫困残疾人康复;广泛建立“志愿者康复助残”服务网络,吸收广大的社会力量为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服务。各级康复医疗单位要本着“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精神,对残疾人的康复医疗费用给予适当优惠减免。
  
  十一、大力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宣传,积极做好残疾预防
  
  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重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实用的康复信息服务,宣传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预防意识,努力为残疾人康复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协(学)会要主动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传授康复方法,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各地要在每年的全国“助残日”、“爱眼日”、“爱耳日”、“精神卫生日”、“碘缺乏病防治日”期间,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缺碘、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十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职责,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执政为民、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工作,认真抓好。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措施。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加强领导,努力推动残疾人康复工作健康发展。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当好政府和部门的参谋。通过全省上上下下的共同努力,到2015年,达到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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