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2年11月7日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国务院关于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通知》(国发(2002)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所得税收入中央、市、区(县)分级分享改革。 一、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分享范围。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二)分享比例。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 (三)基数计算。以2001年为基数,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如果大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地方作为基数上解中央。具体计算办法,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四)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分配。其地方分享部分,按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相关地区间分配。 (五)改革方案的实施时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征收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按改革方案规定的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二、财政部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 基于2001年第四季度部分地区出现了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超常增长的现象,2002年6月14日国务院召开了总理办公会议,通过了财政部对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核定办法的调整方案。 (一)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可从两个方案中从优选择 1.以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收入为基础,根据2001年1-9月各省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扣除移动通信企业和被审计查实的应属中央而混入地方国库的所得税收入后的增长率计算基数。 2.以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收入为基础,根据1998-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年平均增长率计算基数。 (二)个人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以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等收入,均按2001年实际入库、属分享范围的实际收入为基数。 三、中央对上海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调整方案明确的原则,即:以2001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收入为限,返还基数可按财政部调整方案中对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两个办法从高选择。财政部核定本市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的办法为: (一)本市2001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从优原则,以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收入为基础,根据2001年1-9月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扣除移动通信企业和被审计查实的应属中央而混入地方国库的所得税收入后的增长率计算基数。 (二)个人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以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等收入按国务院改革方案的规定,以核定分享范围的实际收入为基数。 四、本市贯彻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具体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保持现行财税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实施中央、市、区(县)所得税收入分级分享改革。市级财力适度下沉,确保各区(县)既得利益;支持倾斜困难区县,促进全市各区(县)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财税体制两个不变 为了保证市、区(县)两级经济的平稳发展,本市在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两个不变的前提下,实施所得税收入分级分享改革。 2.区(县)基数从高选择 为了确保各区(县)2001年所得税收入的既得财力,确保各区(县)财政平稳运行,通过减少市本级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支持各区(县)2001年企业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可按国务院改革方案和财政部调整方案核定本市的办法从高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