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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02]36号
【颁布时间】 2002-11-07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1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各级财政、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按规定加强财政管理和税收征管,严格执行所得税收入入库级次和财力分配办法,特别是对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的所得税收入,应严格按中央规定的入库级次缴入中央国库;严格划分市级、区(县)级的所得税收入级次。凡将应属中央的所得税收入混入地方国库,或将应属市级的所得税收入混入区(县)国库的,一经查实,将相应调整有关区(县)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
  
  在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如果以后年度区(县)的所得税收入实际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市财政将相应扣减有关区(县)的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
  
  3.关于资金的调度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区(县)级所得税收入将按中央分享比例上缴中央。为缓解各区(县)的资金矛盾,便于各区(县)在预算执行中的支出安排,市财政将以核定的各区(县)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按月调度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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