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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各级财政、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按规定加强财政管理和税收征管,严格执行所得税收入入库级次和财力分配办法,特别是对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的所得税收入,应严格按中央规定的入库级次缴入中央国库;严格划分市级、区(县)级的所得税收入级次。凡将应属中央的所得税收入混入地方国库,或将应属市级的所得税收入混入区(县)国库的,一经查实,将相应调整有关区(县)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 在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如果以后年度区(县)的所得税收入实际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市财政将相应扣减有关区(县)的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 3.关于资金的调度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区(县)级所得税收入将按中央分享比例上缴中央。为缓解各区(县)的资金矛盾,便于各区(县)在预算执行中的支出安排,市财政将以核定的各区(县)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按月调度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