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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中央下放煤矿关闭破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中央下放煤矿关闭破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做好中央下放的资源枯竭煤矿的关闭破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1]33号)等精神,结合我省中央下放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中央下放的资源枯竭煤矿实施关闭破产的政策规定 (一)关于在职职工安置。 1.关闭破产煤矿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满55周岁,女干部满50周岁、女工人满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并且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可提前10年(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退休。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的年限是指: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 9年以上;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按规定提前5年退休的职工,每提前退休一年,其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数×2%)+个人账户养老金 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对因从事特殊工种而提前退休的人员,在其按特殊工种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内,基本养老金仍按有关规定计发。 2.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仍按固定工制度录用的职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条件的,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1)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自谋职业。安置费每人平均不足2万元的,可按2万元计发标准安排,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且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即男满45周岁、女满35周岁)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将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而由社区管理机构比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对这部分人员按规定条件进行登记,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存档备查。 3.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直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属于城市居民的混岗集体工,比照合同制职工的政策安置;属于农村居民的混岗集体工,只发给经济补偿金,不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混岗集体职工是指国有矿山企业1992年以前在国家劳动计划外,以集体所有制指标招收或以集体所有制名义录用,并安排在本企业顶岗使用的人员。对于比照合同制职工政策安置的混岗集体工,在计算发放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时,按其实际混岗工作时间计算。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照企业破产前上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 4.随同关闭破产的煤矿所属集体企业的在职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未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5.关闭破产煤矿所办的学校、医院、公安、消防、供水等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其设施和职工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关闭破产煤矿所属供电系统,其设施和职工成建制移交给当地供电部门管理。移交所需费用按中央规定标准核定。 6.煤矿关闭破产后,可将有效资产适当作价重组企业,对其所安排的职工,应先与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利用有效资产重组企业,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应坚持自愿选择和公开、公正的原则,职工人数应以产定员,总人数不宜过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