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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02]54号
【颁布时间】 2002-12-06
【实施时间】 2002-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1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下放煤矿关闭破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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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闭破产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帮助煤矿做好关闭破产工作,具体负责矿区及周边乡村稳定工作,落实社会职能单位移交、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生活费发放等政策,协调工农关系。当地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参与煤矿关闭破产工作。
  
  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具体实施煤矿的关闭破产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政府有关资源枯竭煤矿关闭破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企业做好宣传教育、制定方案和具体操作等工作。
  
  关闭破产煤矿分立前所在的矿务局(公司)负责所属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具体操作。矿务局(公司)要成立关闭破产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关闭破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成员要有明确分工,并由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关闭破产的日常工作。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
  
  煤矿关闭破产,党的组织不能散,党的工作不能停。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国家政策法律,及时化解矛盾,保障煤矿关闭破产工作顺利实施。对在煤矿关闭破产过程中组织和参与闹事的党员和干部,要严肃处理。
  
  (三)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在实施关闭破产前,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1)认真制订关闭破产实施方案;(2)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思想动员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3)落实各项关闭破产费用;(4)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关闭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都要经关闭破产煤矿职工代表大会和分立前所在矿务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实施过程中认真予以落实。
  
  (四)确保矿区稳定。
  
  煤矿实施关闭破产期间,要始终把稳定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认真做细做好。要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治安稳定工作的法律和政策法规,密切注意矿区治安动态,做好预防突发事件的准备,确保矿区稳定。对个别蓄意制造事端,乘机进行破坏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下放煤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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