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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关闭破产煤矿患职业病和因工致残的职工,由省级工伤保险行政机构进行工伤鉴定,待遇按照《企业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我省的贯彻意见执行。对于1—6级的工伤致残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发放费用。对于7—10级的工伤致残职工,除按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同时享受破产企业安置政策。 8.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煤矿可安排少量职工骨干组成专门机构,负责矿区离退休等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和管理,被安排的职工不再作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人数按管理对象的6‰核定,但一般不少于5人,经费按中央规定标准核定。 9.对破产前已经享受疾病生活救济的人员,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规定办理因病退休或退职手续。因病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规定每提前退休一年减发2%,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按现行有关规定计算。不符合因病退休或退职条件并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10.与关闭破产煤矿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破产前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由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养老保险证明。被其他单位招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个人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参保办法比照个体劳动者执行。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其安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安置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发养老金;如一次性安置后不再缴费,则到达退休年龄时,按已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但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只能以中断缴费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享受下岗职工在再就业和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11.关闭破产煤矿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在矿区设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办机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职工,可自愿申请由该机构代理档案寄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职业技能资格鉴定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各种劳动保障事务。 12.以上各渠道安置的关闭破产煤矿的职工,其家庭成员属于城市居民的,如其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仍未达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的程序由专门机构审查批准,并张榜公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安置。 13.关闭破产煤矿的离退休人员移交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管理,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14.关闭破产煤矿的离退休人员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没有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之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15.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的养老保险费用,属于按省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执行的,继续予以保留,由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支付。 16.随同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职工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三)关于历史拖欠问题的处理。 17.关闭破产煤矿拖欠的在职职工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抚恤救济人员抚恤金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经核实后予以补发。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关闭破产前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发未发的工资。应发工资的具体标准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加上国家政策性补贴计算;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因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则按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降低后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8.拖欠的职工医药费,经核实后予以补发。被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经核实后予以退还或在售房时相应抵扣。 二、加强对煤矿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煤矿关闭破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周密部署,稳步实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统一领导。 煤矿关闭破产工作,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矿山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解决各种实际问题,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和省总工会、财政部驻江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有关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政策衔接和协调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