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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多年来,我市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已经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务必要坚持下去,并不断修正和完善。下面我侧重谈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近年来,北京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做法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在诉讼证据方面 诉讼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多年来,我市法院十分重视诉讼程序的公正,认真执行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证据规定,不断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指导举证、组织质证和进行认证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主要体现在: 1.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举证义务。案件受理后,我们即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须知》,告知当事人举证要求和法律后果,同时告知其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在最高法院证据规定实施后,我们有必要在《当事人须知》的内容上作出修改,使之符合证据规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 2.要进一步证据交换制度。我市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无论审理何种类型的案件,都要由法官和书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交换。审理二审案件,为了减少当事人的不必要的负担,除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而组织证据交换外,一般只要求当事人向法院再提交一套证据入卷。 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填写《证据登记表》,将证据按所要证明的事实进行分类,每一证据要注明证据名称、证据内容及欲证明的事实。只有将证据条例化、系统化,才能使庭审的思路更加清晰,并为裁判文书证据内容的撰写打好基础。 3.当庭质证和合议后的认证。收到当事人提交证据后,法官要对证据材料进行一次“清理”,对于明显不符合证据“三性”的材料建议当事人收回,但如果当事人坚持提交,一般也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庭审前,合议庭要归纳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庭审中,就焦点问题分别由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除在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对证据无异议,且合议庭成员意见一致的情况外,一般不要当庭认证。 对于案情复杂、证据较多或专业性强的案件,可以在正式庭审前举行预备庭。对于一些证据特别繁多的案件,我们可以在征询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对证据先进行整理,确定出双方有分歧的部分,然后再由合议庭对有分歧的内容在庭上组织质证。 4.要严格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近年来,根据知识产权审判的实际,我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逐渐减少。在最高法院“证据规定”实施后,我们要更加严格地贯彻这一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在某些案件中,由于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原因,对本应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而未申请时,为了案件结果的客观公正,我们应当行使释明权,以询问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提示,使其提出申请。 此外,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常会涉及一些大型机器设备、生产制造工艺、图书文库等难以提交法庭的证据或事实,对此,我们可以采取实地勘验的取证方式。 5.司法鉴定问题 司法鉴定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多年来,我们在司法鉴定中的一些规定和做法基本适应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最近,市高级法院成立了司法鉴定工作机构,并正在积极开展工作,其目的是将我市的司法鉴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为了准确适用“证据规定”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对以下几个问题谈一点看法: 其一,对于双方当事人均申请鉴定,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法院就可以启动鉴定程序;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而另一方提出反对的,是否启动鉴定程序则可以考虑下列三个因素,即反对方反对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该问题是否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合议庭成员之间的认识是否一致。我们认为,应该避免对鉴定的过分依赖和过分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两种倾向。 其二,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有必要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一个合理期限,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共识的,视为“协商不成”,应当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其三,鉴定人的确定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贯彻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必须完成申请回避程序; 其四,必须明确司法鉴定是诉讼的组成部分,必须以诉讼法为依据并受其制约。 其五,一审期间法院并未进行鉴定,二审法院可以进行鉴定;对一审法院已经进行过鉴定,除非依据“证据规定”第27条第1款,二审法院一般不重新鉴定,但可以要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再次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