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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各新闻出版单位: 按照新闻出版总署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实施。 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 重庆市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闻出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章 新闻出版统计及统计资料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管理,保障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新闻出版署颁发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市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列入新闻出版署以及市统计部门的各项新闻出版统计制度规定统计范围内的有关新闻出版企业事业单位。 各新闻出版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以及《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和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第三条 新闻出版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新闻出版业的管理、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新闻出版统计的基本内容包括图书、杂志、报纸、音像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发行、进口、出口、版权贸易,书刊印刷企业的生产,新闻出版企业事业单位的规模、人员等基本情况的统计,以及有关的新闻出版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指标。 第四条 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新闻出版总署是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是我市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新闻出版总署和重庆市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市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市内各新闻出版企业事业单位,在市新闻出版局和当地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负有领导、监督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责任和义务。 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如认为统计资料不实,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核实订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拒绝、抵制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各新闻出版统计单位应加强对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纳入本单位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新闻出版统计单位应加强新闻出版统计队伍的建设,各级统计人员应持证上岗,定期组织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培养统计人才,提高新闻出版统计工作水平。 第八条 各新闻出版统计单位,应根据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和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必要的统计计算、分析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完善全市乃至全国新闻出版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 第九条 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以及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检查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十条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将对统计工作成绩显著,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新闻出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市新闻出版统计工作,机构设在局计划财务处,并设置专职新闻出版统计人员,由处长担任统计负责人。 各新闻出版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的需要,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或固定的兼职统计人员。 各级综合统计部门应指导、帮助统计人员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新闻出版统计调查任务。 第十二条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负责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的职能,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内非统计职能机构的专业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市内新闻出版企业事业单位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指导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各单位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