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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将定期对市内各新闻出版企业及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新闻出版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新闻出版统计调查任务,保障新闻出版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新闻出版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中,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五、在新闻出版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统计法》和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统计法》、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当地统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或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一、虚报、瞒报、拒报和伪造、篡改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的; 二、故意提供不真实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的; 三、新闻出版统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尚未公布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国家及被调查者秘密的; 六、妨碍新闻出版统计人员执行公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超过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时间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或数据库软盘的单位,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将按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寄送《违规通知书》; 拒报是指例行报表在下期报表开始上报时尚未报送本期报表、非例行报表超过规定时间30天以上未报送报表。 迟报是指例行报表超过规定时间15天以上并在下期报表报送之前报送报表、非例行报表超过规定时间 30天以内报送报表。 半年内违规达两次或者错报统计资料主要指标误差超过15%,给予通报批评; 凡通报批评的单位,一年内不得参加局主办的评优活动,两年内不得参加全国性书展和交易会。 一年内违规超过两次者,按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各项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分别给予暂缓通过年检、缓发许可证、取消书刊印刷企业定点资格、核减书号、暂停自办发行业务直至取消总发行权等处理。 对用虚报、瞒报统计数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获取的荣誉。对违反上述各项的单位领导和具体统计经办人将按照《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规定处罚现金。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每年将对市内各新闻出版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为统计资料的上报时间、填报质量、统计分析。 上报时间:为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各项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上报时间。 填报质量: 一、统计资料的上报率; 二、统计数字的准确性; 三、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四、计算机及各种统计应用软件的使用情况; 统计分析:年终分析和临时性的专题分析。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符合本条所列条款,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向全市通报批评。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每年五月底以前,将上年考核结果通报全市,并将考核结果报新闻出版总署计划财务司及市统计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重庆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