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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
【发文字号】 渝新出计[2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2-12-06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1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二、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新闻出版统计标准。
  
  三、根据新闻出版行业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建立健全新闻出版统计指标体系,制定综合的新闻出版统计调查方案,审核本部门内非统计职能机构拟定的专业统计调查方案,组织、管理、实施统计调查。
  
  四、对市内的新闻出版行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实行统计监督,提供咨询服务。
  
  五、为本部门领导和有关业务机构提供行业管理所需要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并负责提供对外公布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保守国家和被调查者的秘密。
  
  六、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规划,组织新闻出版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的建设。
  
  七、组织市内新闻出版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积极参与新闻出版统计的国家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召集有关调查会议,要求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人员提供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要求更改不实的统计数据。被调查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人员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机关、统计部门和领导提供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新闻出版工作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予以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市内各新闻出版单位的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派有能力承担规定职责的人员接替,并须办清交接手续,先补后调;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新闻出版统计及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和重庆市的新闻出版统计调查方案,分别由新闻出版总署和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制定,并依照《统计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重庆市新闻出版统计调查方案,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完成期限及其他有关内容,不得与国家新闻出版统计调查方案相抵触。
  
  第十六条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含综合统计调查表和专业统计调查表),由本局计划财务处统一编号,并按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
  
  在重庆市新闻出版局系统内使用的统计调查表,由本局负责人批准制发,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备案;发往局系统以外的统计调查表,应由本局负责人审核签署,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批准制发。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依法制定有关统计调查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以及其他方面的国家新闻出版统计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
  
  第十八条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各业务处室负责收集,审核其归口管理行业的统计资料,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汇总向新闻出版总署及市统计局报送统计资料。有关版权的统计报表则由版权处直报新闻出版总署。
  
  各级统计人员应依据各种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档案。准确、及时、全面的报送上级所需的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报告。
  
  各单位的统计报表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后方可上报重庆市新闻出版局。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须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统计资料要能客观地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统计数据;报表报出以后,如发现某些重要数字有误必须修改,应及时进行更正并作出必要说明。
  
  第二十条 凡新闻出版总署和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已推广使用计算机软件的统计调查项目,市内各新闻出版单位在向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报送统计资料时,必须同时报送符合标准的数据软盘以及和数据软盘相一致的打印报表,不得报送手工报表。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由重庆市新闻出版局计财处统一管理,整理成册存档。各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由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计财处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本市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并向新闻出版署、市统计局提供新闻出版统计资料。
  
  各单位需发布尚未公布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属重庆市内资料,须经重庆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核准。所发表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须注明资料提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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