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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所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并报学校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营业秘密、管理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享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学校有关领导、校办及科技处、教务处、人事处、研究生处、学生处、审计处、财务处、科技开发总公司和学校综合档案室的负责人组成,并在科技处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我校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我校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政策及规定; (二)审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其职责是: (一)草拟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接受师生员工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四)负责代理学校的专利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登记等产权确认工作; (五)负责学校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六)协助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调解、处理有关学校知识产权争议; (七)协助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审查有关学校知识产权合同; (八)负责学校科技合同的登记、整理和归档; (九)负责学校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入帐、分配及奖励和处罚等事务; (十)接受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领导,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办法和计划,并向其汇报工作; (十一)填报上级主管部门需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资料及报表; (十二)负责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十八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在所占比例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校名这一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 校办产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时,具有优先使用权,采取有偿使用原则,应签订实施许可合同或取得经营许可权的分许可合同。 第十九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 第二十条 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研究、开发,需订立书面合同明确产权归属,无明确规定时其知识产权归属按委托开发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 第二十二条 进行上述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所列活动及各类科技活动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经过学校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并由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加盖华南农业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或华南农业大学章)方可生效。涉及产权转让的合同,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并签字。学校任何所属单位或个人擅自签署的,学校不予承认,造成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乃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必须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避免产生专利纠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健全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所有研究课题(包括导师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对课题全程跟踪。在课题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科技处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学校不予办理成果鉴定与奖励申报或取消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