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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者认为研究成果需要申请专利,应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申请专利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分析报告及专利申请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申请专利的处理意见。对于同意申请专利的成果,应当尽快办理有关专利申请手续;如不同意申请(不含技术秘密),则可按非职务发明办理。 第二十六条 拟申报专利权的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例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认定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科技成果,其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应积极配合,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专利申请的有关书面材料,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使学校知识产权及时地取得国家法律保护;项目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申请专利,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将提请学校对该成果实施不予验收、鉴定与奖励申报,甚至暂停该研究课题的经费使用权或取消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无偿让对方单位享有、享用或者双方共有、共用。 第二十九条 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应与学校签署协议或签署《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承诺书,明确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学校所有或者双方共有。上述人员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从事工作期间的全部管理资料、经营资料及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施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下属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三十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对方单位签订协议,确定该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三十一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所从事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凡进行非职务性知识产权之申请、注册、转让、使用许可的,应当向本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性条件的,学校应当具相应证明。 第四章 奖励与扶持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基金,并纳入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凡本校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非职务性著作权和专利权除外)所需的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代理费和授权后三年内的维持年费等费用均由学校知识产权发展基金垫支。学校的知识产权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当该知识产权实施后,须从获利中首先偿还知识产权发展基金的垫支款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鼓励科技人员推广学校拥有的科技成果,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研究及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及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以技术转让方式将其职务科技成果提供他人实施的,学校应当从转让所得(包括技术转让费、专利实施许可费、技术使用费等)的净收入中提取30%,用于对成果及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七条 成果以技术入股的形式转让到企业时,学校用该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30%所代表之股份对成果及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享受权益,并承担及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自行技术转让或学校与他人合作实施时,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4年从实施该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10%的份额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让过程中做贡献的人员,或参照该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