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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进一步提高医疗保健业水平。加快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预防保健和卫生监督体系。继续深化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完善基本医疗、非基本医疗和特殊医疗的多层次保障体系。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引导医疗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外资、个体私营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发展,推进医疗、保健市场化进程。 三、“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的主要措施 (一)深化改革,加快服务业的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进程。加快市场化进程,推进服务业资源配置由政府为主向市场为主的转变。加快服务业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对国有服务业大中型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参股等形式,逐步改制为多元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依托有竞争力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上市、重组等方式,形成一批拥有著名服务品牌、多元投资主体的大型服务企业,促进服务业的集团化、网络化和品牌化经营。采取多种形式搞活中小企业,建立健全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体系。 加快产业化进程,推进服务业适宜经营领域由政府办向企业办的转变。政府要做好基本公共服务,在基本公共服务以外的领域都要实行产业化经营。将现有的各类事业单位划分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机构,营利性事业单位都要改制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非营利机构也要引入竞争机制,面向市场提供服务。 加快社会化进程,推进自我服务为主向社会服务为主的转变。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条件的机关后勤服务设施都要向社会开放。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营利性的后勤服务机构都要改制为独立法人企业。鼓励民间投资兴办面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促进企业配套服务的社会化,引导企业将其附属的各种运输服务、信息服务、设计服务、营销服务、维修服务等剥离形成社会化的专业服务。 (二)放宽市场准入,推进民营服务业快速发展。把加快发展服务业和发展民营经济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不限比例、不限速度、不限规模、不限经营方式”和“先放开、后管理,先发展、后规范,先繁荣、后理顺,先扶持、后收益”的原则,大力推进民营服务业企业的发展。放宽准入领域和准入条件,重点解决市场准入门槛高的问题。凡是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并、联营参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特别是交通、通信、公用事业、旅游等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服务业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支持其对国有企业进行收购、兼并和租赁等。降低准入成本,重点解决民营企业创办服务业前置审批多、审批时间长、多头收费和收费过高等问题,在土地使用、信贷、税收和上市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引进来、走出去”,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抓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带来的机遇,全面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各地、各部门要及早做好准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步骤地开放金融、电信、商贸、旅游、文化、医疗、中介组织等领域。加大吸收利用外资的工作力度,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增强我省服务业的整体实力。加强与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的合作,利用这些大公司的经营渠道和市场网络,输出服务产品,扩大服务贸易规模。鼓励有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广泛开展对外设计咨询、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医疗保健、民间艺术等服务。 (四)加快城镇化进程,拓展服务业发展空间。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与实施城镇化战略结合起来,通过提高城镇化水平,聚集人口,扩大城镇服务消费群体,为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创造需求基础。充分发挥大中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充实提高城市功能,重点充实面向区域的贸易、信息、金融、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服务功能。搞好城市经营,顺应三次产业的“退二进三”客观要求,调整大中城市用地结构,提高服务业用地比重,逐步将市区污染大、占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企业关闭或迁出,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服务业。充分发挥小城镇对农村服务业的带动作用。加快小城镇建设,重点建设好县城和部分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以及农场、林业局所在地。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合理集聚,积极发展小城镇的服务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