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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2]234号
【颁布时间】 2002-11-05
【实施时间】 2002-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南宁市乡镇卫生院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2、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规格,按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人员,根据精简高效原则,因事设岗,按岗聘人,实行全员聘用制;普通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80%,中心卫生院不低于85%,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
  
  3、乡镇卫生院科室设置可分为预防保健和医疗两部分,普通卫生院的预防保健人员占卫技人员数不低于50%,中心卫生院不低于30%。
  
  4、改革乡镇卫生院分配制度,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以收定支、适度积累原则,确定乡镇卫生院的年度分配总额,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乡镇卫生院把档案工资和执行工资区别开,通过严格内部考核制度,使卫生院的分配水平与其对社会所提供的服务挂钩,使职工收入水平与其技术能力,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预防保健人员在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福利待遇及奖金劳务费不应低于同级医务人员。
  
  (四)加强乡镇卫生院制度化管理
  
  1、乡镇卫生院实行目标管理,院领导和科室要有各个时期的工作目标和实施目标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岗位责任制,做到人人竞聘上岗、有职、有责,明确工作任务。
  
  2、建立健全急诊、门诊、出诊、住院、手术、转诊、值班、交接班,三查七对、病案书写、病历讨论、死亡报告、差错事故登记、消毒隔离等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减少医疗护理差错,防范医疗纠纷,杜绝医疗责任事故的发生。
  
  (五)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1、把好乡村医生的准入制度。加强对现有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乡村医生要达到中等以上学历水平,目前尚未达到的,通过考试逐年淘汰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到2010年,乡村医生要达到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新进入村卫生所(室)的乡村医生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通过群众、村委推荐,乡镇卫生院审核,县(区)卫生局审批,市卫生局备案等逐级考核审查制度,确保准入上岗的乡村医生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较强的业务素质;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实行统一调配,实行聘用制。
  
  2、严格村级卫生机构的准入制度。县(区)卫生局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原则,以乡镇卫生院为中心,对乡村二级卫生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村级卫生机构主要承担农村常见病诊治、疑难病人转诊、预防保健和健康宣传等工作,要通过对行政、业务、药品、财务等四方面的统一管理措施,建立起乡村卫生组织在管理运行机制上的内在联系,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级卫生所(室)的监管作用。
  
  3、规范卫生服务行为。县(区)卫生局要制定乡、村两级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规范乡村卫生人员的服务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增强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责任感。
  
  4、规范统一药品购销和规范用药。县(区)卫生局逐步推行药品统一招标采购,村卫生所(室)用药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但代购方不得以谋利为目的;根据自治区卫生厅有关文件要求,制定乡村二级医疗机构的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实行《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证》制度,确保农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5、规范乡村医生例会制度。各乡镇卫生院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乡村医生例会,通过例会,以会代训,监督管理,加强乡村医生的业务知识培训,增强与乡村医生的联系。
  
  6、逐步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可采取全员承包或分组承包等办法,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与乡村医生共同完成农村居民健康调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掌握医疗卫生服务对象,拓宽卫生服务领域和服务项目,为促进乡镇卫生院自我发展打下基础。
  
  (六)开展农村卫生对口支援工作
  
  1、每个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要与1—2个中心卫生院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每家对口重点支持2—3乡镇卫生院建设,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和乡镇卫生院共同指导村卫生所(室)工作。
  
  2、支援单位与受援卫生院以签订协议书的形式确定对口支援关系,在协议书中要定目标、定任务、定方式、定时间,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
  
  3、支援单位要根据受援卫生院的实际需要,采取分期分批,定期轮换的办法,选派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到受援单位兼职、讲学和技术指导,举办各种专业培训班,开展技术协作和技术攻关,安排卫生院人员进修,将自身更新的适宜设备无偿赠送给受援卫生院,从而改善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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