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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2]97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实施时间】 2002-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3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忠武”天然气管道工程湖北段建设有关问题通知

“忠武”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包括重庆忠县至武汉主干线及相关支线)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改善我省能源结构,有效治理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支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搞好“忠武”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湖北段的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为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本着依法、高效的原则,为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做好服务工作。要按照审批权限与责任挂钩的原则,依法从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对于各种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现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在建的天然气管道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下达停工通知;如确须停工的,下达停工通知的单位应及时向省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天然气办”)通报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省天然气办统筹协调解决全省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计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城建、规划、环保、交通、电力、电信、公安、文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工程建设。各级政府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为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关于征地和拆迁管理
  
  为加快“忠武”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进度,针对长输管道工程建设的特点,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19号)精神,工程建设的永久性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允许先期开工的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法报批。相应的征地报批件必须在先期开工申请批准后三个月内按照征地的审批权限逐级报批。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办理征地手续。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具体要求如下:
  
  1、“忠武”天然气管道工程征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负责,费用包干使用。省国土资源厅按统征协议规定,组织沿线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中石油及被征地村组共同对用地范围现场踏勘、勘测定界、标定用地面积,调查核实被征用地单位的人口、劳力、土地面积、地类、产量、产值等项基础数据,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及劳力安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中石油和村组按有关规定签订用地协议。
  
  2、按照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部令第9号)规定,“忠武”天然气管道工程永久建设用地,采用证后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批准的征地面积、地类核减被征地单位原来负担的农业税等。
  
  3、“忠武”输气管道工程永久建设用地征地费用包括: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项费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征地管理费、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征拨用地勘测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森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征用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省政府依据水土保持法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4、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省国土资源厅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具体操作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86号文件规定执行。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具体操作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392号文件规定执行。
  
  5、“忠武”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中石油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然后由各县(市)国土资源局与村组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与复垦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6、房屋拆迁费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含单位或个人的永久性砖混、砖瓦、砖木、土木结构的平房、楼房及室内外配套设施和拆迁管理费)。其它构、建筑物如砖瓦窑、养殖设施、石灰窑、坟墓、水利设施、水(机)井等另行商定补偿。拆迁数量以设计文件中拆迁建筑物分户清册为基数,由施工、设计、地方主管部门、被拆迁户共同实地分类清点丈量,按中石油和各县(市)主管部门共同核准的实际发生数量结算。
  
  7、通信、电力、广电线路迁改方案由中石油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协商确定。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管道建设用地范围通报省文物部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有关文物保护工作接国家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省文物部门本着“两重两利”和从低优惠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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