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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2]97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实施时间】 2002-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3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忠武”天然气管道工程湖北段建设有关问题通知

[接上页]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协助和督促各县(市)土地部门及时办理中石油提出的用地申请,按管道建设的需要一次性办理相关征拨手续。
  
  三、关于林地使用管理
  
  在工程建设中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不得乱占林地和乱砍滥伐林木。工程建设中树木砍伐必须本着既保证施工,又要尽最大可能地保留绿荫的原则进行。
  
  1、“忠武”天然气管道工程长期和临时征用和占用林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由省林业局推荐有资质的林业勘察设计院会同县(市)林业局对需征占用林地进行现场勘验,核定林地面积和林木采伐量,登记造册后经中石油和当地的林业主管部门签字,报省林业局审核,按照审批权限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2、工程征用和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在取得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按照使用林地同意书规定的面积、范围和林木采伐量,由林木所有者在所在县(市)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林木中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树种的,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要与中石油进行协商,拿出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3、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报省林业局批准。临时占用林地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地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四、关于水利及水土保持工作
  
  “忠武”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需改移或拆迁水源、排灌渠道、防汛道路、水电和防汛通讯线路、水文测报设施等水利工程设施的,须事先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中石油按原规模、等级、标准作价予以补偿,或由中石油负责兴建与原工程设施相当的替代工程。
  
  水土流失防治由中石油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经审查后实施。中石油应将经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送项目建设涉及的各市、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便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工程竣工时,须对水土保持工程进行验收。工程建设中造成水土保持设施损坏的,按省政府鄂政发[2000]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拟定规划,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工程建设需拦河、跨河、穿河或临河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五、关于城建、交通、公安、环保、文物保护工作
  
  “忠武”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要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按照工程所在地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精心组织施工。在本省境内参与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的外省市施工企业,持施工执照、资质证书等有效文件到省建设厅办理登记手续,一次办理,全省通用。同时,施工企业要将每年的资质年检情况报省建设厅备案。
  
  交通部门要积极支持工程运输,全力保障大件运输的畅通。按照大件运输有关规定,公路管理部门要及时为工程承运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并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港航管理部门要为工程大件运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港监部门要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大件运输航行畅通。
  
  公安部门要维护工程建设治安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哄抢建设物资和阻碍正常施工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工程建设周边环境安全。
  
  环保部门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中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
  
  文物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文物发掘和保护工作,大力支持建设单位工程建设。
  
  六、关于资金管理
  
  (一)资金的缴纳
  
  1、工程永久建设用地征地费。由中石油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包干使用。
  
  2、工程临时用地费。由中石油按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的数量和费用标准向被临时占用土地的各县(市)国土资源局缴纳。
  
  3、耕地占用税。由中石油根据有关规定,在征占地所在县(市)办理。
  
  4、房屋拆迁补偿费。按中石油和各县(市)主管部门共同核准的实际发生数量,缴纳给当地政府指定的负责房屋拆迁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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