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编办、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农林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和改进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是新时期加强农业的重要措施。目前我省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和建设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地区的问题比较突出,迫切需要认真研究解决。各市县人民政府对当地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和建设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做出全面部署,界定划分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职能,切实推进分类改革,在改革中求稳定、求发展。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经费和推广经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人员分流政策,对竞岗落聘、需要分流的在编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聘用农技人员给予经费补偿,维护社会稳定。 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和建设的指导,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保障。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对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省政府2001年下发了《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苏政发[2001]160号),提出了明确要求。去年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但在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改革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公益性与经营性职能不分,人员结构不合理,农技人员工资待遇得不到保障等问题,有的地方问题比较突出。为贯彻落实好苏政发[2001]160号文件精神,深化和完善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改革,切实解决好农技人员工资待遇,加快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经认真调查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界定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职能 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法》、《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颁布的《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国发[2001]12号)、《江苏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人员分流的意见》(苏办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由县政府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区域内的植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的预测预报,以及动植物检疫、防疫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派出防疫监督人员,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不再承担上述职能。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知识产权难以保护或物化的技术推广等服务界定为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职能,主要包括:共性关键技术的推广与示范,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预防和植物重大病虫害的预防扑灭,森林火警火灾预报和森林防火,贯彻实施农业标准,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机安全监理,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的公共培训教育。 各地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界定划分乡镇农技推广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切实推进分类改革,实行公益性职能由政府公益性机构承担,政府给予经费保障;经营性服务全面推向市场,由社会化服务机构承担。通过改革,实现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稳定和发展。 二、综合设置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切实落实经费保障措施 为切实推进分类改革,目前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运转比较困难、农技推广人员工资待遇等难以保障的地方,要按照苏办发[2001]8号文件要求,将除水利、国土管理外的其余乡镇农技推广服务单位统一归并成综合性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重点林区乡镇可增挂乡镇林业站牌子),作为国家设在基层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在合理界定公益性农技推广职能和综合设置机构的基础上,要严格核定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岗位,原则上每个乡镇控制在8至15名。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岗位的具体设置和人员配备,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分类改革到位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经费和推广事业经费必须全部纳入乡镇财政预算。人员工资发放按照《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苏办[2002]39号)的规定执行。人员聘用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按省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