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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02]147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实施时间】 2002-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4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植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的预测预报以及动植物检疫、防疫工作职责重新明确后,县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需工作人员主要从原有从业人员中调剂,编制可作相应划转,经费给予保证。
  
  三、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和全员聘用制度,优化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结构
  
  根据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包括公益性和经营性)人员全面实行执业资格准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农技推广服务执业资格准入工作,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进行。
  
  对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人员,按照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制的改革要求,实行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和全员聘用。聘用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也可以解聘,以建立起竞争流动机制,促进人员结构优化和知识更新,提高农技推广服务水平。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由县人事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指在省人事厅和省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聘用干部计划指标内实行公开招考、由市县人事部门办理正式聘用手续的聘用制农技人员),严格聘用条件,严把进人关。
  
  竞聘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业心强,热爱基层农技推广工作;2. 身体健康,适合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3. 具有从事农业专业技术推广人员执业资格准入证书,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4. 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连续从事乡镇农技推广服务工作3年以上;5. 国家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
  
  四、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农技人员创业
  
  各地要按照公益性与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彻底分开的要求,将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承担的产前、产中技物结合的推广活动以及产后的加工、运销服务、动物阉割及疾病诊疗等经营性服务职能彻底剥离出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各种形式的农业科技型或中介服务型企业(以下简称农业企业),全面放开搞活经营性服务。
  
  要引导和鼓励农技推广机构编制内农技推广人员离岗领办创办农业企业。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资产依法进行清查,并委托中介机构对资产与财务进行审计,核实资产。财产清查中涉及集体资产的,必须按规定先进行产权界定。资产核实完成后,可将其中原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国有资产进行剥离,在剥离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资产,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其余国有资产经评估后,允许离岗领办创办农业企业的农技人员对其买断,原债权、债务由买断后企业继承;允许离岗农技人员领办创办的农业企业租赁经营乡镇农技推广机构闲置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费上缴同级财政,缴纳租赁费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予以减免。
  
  离岗农技人员领办创办的农业企业享受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自新的农业企业成立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2年;免收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占用费;对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离岗农技人员离岗期间3年内身份和职级不变,已纳入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其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视同在职人员,由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办理;未纳入事业单位保险的,可以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离岗期满后,可以继续从事经营性服务,也可以参加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的竞争上岗,竞岗落聘或继续从事经营性服务的农技人员应予解聘。以上解聘的农技人员,应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从2003年起,各地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支持农技人员从事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
  
  五、严格执行人员分流政策,妥善安置竞岗落聘人员
  
  在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分类改革中,对正式在编的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此次竞岗落聘、需要分流的,如已纳入当地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和医疗社会保险,但未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补缴工作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办理转移手续;未纳入当地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退职金。退职金的支付标准,为每工作满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并免征个人所得税。发放退职金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筹集。落聘的国家农技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当地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保管,减半收取档案保管费,保留3年的原有身份,3年后找不到全民所有制接受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不再保留原有身份。落聘的国家聘用农技人员,由县人事部门和乡镇政府办理解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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