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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提高办园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幼儿教育事业 1.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认真搞好幼儿教育,对于开发儿童潜能,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提高民族素质具有深远意义。 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的领导,将幼儿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综合协调幼儿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幼儿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行政法规和重要的规章制度;研究拟订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方针,综合编制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对各类幼儿教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认定制度;负责民办幼儿园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民办幼儿园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幼儿园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幼儿园的清算事宜。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幼儿食品卫生、卫生消毒、卫生防疫、卫生保健等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公安部门负责对幼儿园的接送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要求接送车辆有明显标识,定期对接送车辆进行检验,对驾驶员进行培训,严禁无证驾驶和车辆超载;负责对幼儿园的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的检查和指导。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凡涉及幼儿教育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企业单位超范围实施幼儿教育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有关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开支的制度和规定,定期拨付幼儿教育事业专款,并监督使用。 物价部门负责进行教育成本核算和收费审批,颁发《收费许可证》。 人事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幼儿园工作人员的编制、工资等规定,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落实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组织和培训保育员、炊事员,建立保育员、炊事员的资格认定制度。 计划部门负责将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统一规划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教育设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建设。 民政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民办幼儿园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幼儿园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各级妇联组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区内的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协调幼儿园以及有关部门和社团,在社区内开展幼儿教育活动,并为幼儿教育提供指导与服务。 二、严格制度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园秩序 3.举办幼儿园实行登记注册制度。举办幼儿园实行地方为主、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幼儿园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设立幼儿园,谁审批,谁管理。幼儿园的园舍、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独立的房舍,独立的经济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进行教育教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4.举办幼儿园要有完善的申报材料。申请举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办报告(包括机构名称、办园宗旨、办园场所、举办单位和举办者情况、招生对象与范围、资金来源、教职工基本情况、办园规模、占地面积、招生定额、办园类型等);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拟任园长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拟办幼儿园的章程和发展规划;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联合举办幼儿园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园的有关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