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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经委系统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电力法》、《煤炭法》、《烟草专卖法》、《安全生产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法》、《农药管理条例》、《典当行管理办法》、《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劳动安全条例》、《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00]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0]148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经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执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贯彻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建立职责明确、关系协调、人员精干、管理科学的执法队伍和权责一致、程序清晰、运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执行的原则;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和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5、坚持以教育、整改为主的原则。 二、行政执法职责分工 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确保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及经委系统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经委系统具有天然气(含天然气安全)、电力、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工业节水、典当、企业负担、农药、安全生产、化学危险品、煤炭、盐业、烟草等行业的行政执法职能。市经委统一领导和指挥经委系统的行政执法。 市经委政策法规处负责经委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和天然气(含天然气安全)、电力、典当等行政执法的队伍建设。市经委资源综合利用处、电力处、经济运行局、中小处、法规处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执行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天然气(含天然气安全)、电力、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工业节水、典当、企业负担等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市化工行业办负责农药等行政执法工作,市安全监督局负责安全生产、化学危险品等行政执法工作,市煤炭局负责煤炭行政执法工作,市盐务局负责盐业行政执法工作,市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行政执法工作,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参照本办法执行,接受市经委的指导和监督,重要的行政执法制度和行政执法队伍及行政处罚决定等报市经委备案。 经委系统其它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行政执法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天然气(含天然气安全)、电力、安全生产、煤炭等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接受市经委的指导和监督。 三、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 市经委政策法规处是经委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全市天然气(含天然气安全)、电力、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工业节水、典当、企业负担、农药、安全生产、化学危险品、煤炭、盐业、烟草等行政执法,组织实施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行政执法。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制定市经委重要的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二)制定和管理规范性行政执法文书; (三)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和培训行政执法人员; (四)申领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五)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执行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六)组织执法经验交流,研究执法中的问题; (七)接受和处理管理相对人因行政执法而进行的投诉、举报; (八)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见第七部分); (九)对管理相对人因市经委机关或委托的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负责应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市经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行政执法执行机构 市经委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是市经委的行政执法执行机构,负责市经委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具体行政执法制度; (二)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教育工作; (三)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或市经委授权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履行应尽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