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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本预案适用的范围 本《预案》所称特大事故,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 含10人)、或重伤(急性中毒)30人以上(含30人)、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含10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事故类别包括: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特大安全事故; 5.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系统 (一)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牵头责任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二)成立徐州市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况市长不能到位时,由常务副市长代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和相关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 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公安局、经贸委、安监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 以及徐州军分区负责人组成。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下设五个指挥部: 1.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或事故所在条线的分管副市长任指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指挥长,市安监局局长,相关牵头部门和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专门办公室,由 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具体负责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工作。 (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2)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 (3)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 (5)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6)民航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观音机场总公司,由市观音机场总公司牵头负责; (7)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徐州铁路分局,由徐州铁路分局牵头负责;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由市经贸委总协调。 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 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别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铁路交 通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 (9)其他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分别设在各行业主管部门。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应急处理总指挥部指定的部门。 2.警戒保卫指挥部:由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公 安局局长任副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由市 公安局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警戒保卫方案。 3.医疗救护指挥部:由分管医疗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和 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事故发生后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救护方案。 4.物资供应指挥部:由分管计划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计委主任任副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由市计委负责制定紧急情况 下的物资保障服务方案。 5.善后处理指挥部: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指挥长,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后的有关善后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应急救援 总指挥部指定劳动保障、民政、总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负责。 (四)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专项办公室的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