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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2]56号
【颁布时间】 2002-10-31
【实施时间】 2002-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7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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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必须向农户充分宣传政策,引导他们积极参与退耕还林。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十)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有条件的地方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农户坡耕地退耕还林,但在具体操作中要严格把关,要在农民充分了解国家退耕还林的钱粮补助政策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解决钱粮补助及林木权属等利益分配问题,并签订协议,切实保护退耕农户的利益。鼓励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集中连片造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四、切实抓好钱粮补助兑现,确保农民口粮供应
  
  (十一)国家无偿向退耕农产提供粮食、现金补助。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补助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国家计划内的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十二)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补助的粮食(原粮),按中央财政每公斤1.4元补助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包干给各项目县人民政府,当年如有节余,滚动用于退耕还林期内以后年度的粮食补助,不能挪作他用;如有缺口,由县人民政府自行负担。各项目县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销售、不发生新亏损的原则供应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农业发展银行据实收回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占用贷款本息后,应适当返还粮食购销企业合理费用。粮食采购、调运等有关费用,从包干经费中解决,包干经费不足的,由项目县财政承担,纳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不得转嫁给供应粮食的企业和退耕农产。粮食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抵扣退耕还林供应粮食以外的其他贷款及其利息。
  
  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粮食购销企业开展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对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的资金供应,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计划、企业资质状况、粮食购进成本等因素,按规定给予贷款支持。
  
  (十三)在粮食和现金补助期间,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退耕还林后,必须继续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由县或乡(镇)统一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统一经营管理,提高造林成效。
  
  (十四)自治区每年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核定各市(地)、县退耕还林所需粮食和现金补助总量,并下达到各市(地)、县。对退耕农户只能供应粮食实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
  
  (十五)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粮源的组织和调运工作由自治区粮食局负总责,项目县人民政府及粮食部门具体落实。原则上以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以项目县为单位统一组织粮食的供应,按就地就近调运原则,组织到乡(镇)粮所、粮站,兑现到户,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供应成本。如项目县筹措粮源确有困难的,以市(地)为单位统一向自治区粮食局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粮食局从自治区粮食储备库存中安排粮食供应。
  
  (十六)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的品种主要是稻谷。退耕农户需要玉米的,项目县粮食部门可根据自有商品玉米的库存情况与退耕农户协商兑换。各地可根据退耕农户需要供应成品粮。对供应给退耕农户的粮食必须进行认真检验,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不符合口粮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农户。
  
  (十七)按报账制办法发放补助粮食。退耕还林第一年,粮食补助可分为两次兑现。第一次在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完成整地并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可以预先兑付部分补助粮;第二次待退耕还林成活率验收合格后再兑现补助粮余额。每次兑现补助粮的数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以后每年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退耕农户的幼林管护、林木保存情况进行验收,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查。验收合格的要及时发放验收证,农户凭验收证和钱粮供应证经乡(镇)政府签字同意后到粮食供应点领粮。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验收合格后出具的兑粮花名册,按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向退耕农户发放粮食。有关补助费用的结算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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