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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六)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退耕还林的农户,要保证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管护好林地不受破坏。要彻底改变牲畜饲养方式,实行舍饲圈养,严禁牲畜对林草植被的破坏。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加大执法力度。禁止滥挖树兜等人为破坏林草植被行为。 (二十七)加强缓坡耕地的农田基本建设,提高粮食单产,解除农民退耕后吃粮的后顾之忧,扩大陡坡耕地的退耕空间,切实做到“树上山,粮下山”。实施退耕还林的市(地)、县,要将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不同渠道的资金统筹安排,综合使用。 (二十八)退耕还林的地方,要结合生态建设,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开辟新的生产门路。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及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推广“公司加农户”,“工厂加基地”等做法,为农产品建立稳定的市场渠道,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退耕还林工作顺利进行 (二十九)退耕还林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必须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基层,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退耕还林的政策,组织群众做好退耕还林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务必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十)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退耕还林重大意义的认识;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真正把退耕还林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抓紧抓好。 (三十一)退耕还林工程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退耕还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层层落实工程建设的目标和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要成立退耕还林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组织实施;在机构改革中,要稳定、充实林业技术人员队伍,确保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所需的技术力量。 (三十二)西部办、计划、财政、农业、林业、粮食、水利、国土资源、监察、审计、地税、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做好退耕还林工作。 (三十三)退耕还林工程的规划、作业设计等前期工作费用和科技支撑费用,除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外,自治区及项目市(地)、县财政均要安排一部分,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退耕还林项目县所需检查验收、兑现等费用由项目县承担,国家有关部门的核查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复查经费分别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 (三十四)各项目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好县级自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复查工作。县级验收结果作为补助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退耕还林粮食、现金补助兑现情况,要纳入乡村政务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冒领,杜绝贪污。要建立退耕还林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核实,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罚,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三十五)要采取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行为。在加快退耕还林工作进程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森林保护,制止新的毁林开垦。各地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自治区制定的保护森林资源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现有资源的保护,严厉打击新的毁林开垦行为。凡项目县出现新的毁林开垦现象,除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要调减该县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或终止退耕还林项目。 (三十六)本意见所称退耕还林,包括退耕地还林、还草和相应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本意见由自治区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在本部门主管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