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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必须做到种苗先行,保障种苗供给 (十八)国家向退耕农户提供种苗和造林补助费。退耕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种苗和造林补助费,由自治区计委和自治区林业局根据国家安排的年度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市(地)、县。种苗和造林补助费标准按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亩50元计算。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不纳入退耕还林兑现钱粮补助政策的范围,但可作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按每亩50元标准给予种苗和造林费补助。若遇连年干旱等特大自然灾害确需补植或重新造林的,经国家林业局核实同意后,由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退耕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种苗和造林补助费,由项目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向退耕农户提供种子、苗木、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等支出,不能挪作他用。在尊重退耕农户意愿的前提下,退耕农户与种苗供应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在造林验收后,由种苗供应单位与退耕农户结算种苗补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农户指定种苗供应商。 (十九)种苗的数量充足、品质优良、品种对路,是实施退耕还林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条件,必须先行建设,超前准备。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提前做好种苗的生产培育,组织好种苗的供应。 (二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种苗建设规划,切实抓好种苗和采种基地建设。种苗生产供应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积极鼓励农户育苗,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要发挥国有苗圃龙头企业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发展苗木产业,扩大种苗生产能力。 (二十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提供种苗调运、栽培管理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强种苗质量和疫病检验检测工作,确保种苗供应单位和育苗专业户按规定的树种、数量、质量提供退耕还林所需的合格种苗。要实行种苗供应质量负责制,凡在退耕还林项目中出现种苗质量问题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供苗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二)有关部门要加强种苗市场、价格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的种苗必须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凡是不具备“一签两证”的种苗,不准进入市场。坚决制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六、落实各项配套措施,巩固退耕还林建设成果 (二十三)关于退耕地还林的农业税征收减免政策。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常年产量的,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退耕之前的常年产量,按土地退耕前5年的常年产量平均计算。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食标准。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原来产量多少,都不得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 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按照退耕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和当地补助粮食标准确定退耕土地应征收的农业税税额,并通知补助粮食发放单位从补助粮食中代扣农业税。退耕地的农业税只能从补助粮食中扣除,不得向农民征收。在停止粮食补助的年度,同时停止扣除农业税。对退耕还生态林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收农业特产税。 实施退耕还林的县,其农业税收入减收部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各项目县要做好农业税减收情况的调查,由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补助报告,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向国家申请补助。 (二十四)为了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要结合退耕还林工程开展生态移民、封山绿化。对居住在严重石漠化地区、库区等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已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人口实行生态移民。对迁出区内的耕地全部退耕、草地全部封育,实行封山育林育草,恢复林草植被。中央和自治区对生态移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给予补助。要切实搞好迁入地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对生态移民的农户给予妥善安置,解决好他们的生计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把生态移民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 (二十五)为保护好现有林草植被,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各地要结合退耕还林的实施及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积极开展农村能源建设,从各地实际出发,大力发展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沼气池建设要逐步标准化、规范化,走产业化发展道路。中央和自治区对农村能源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优先安排退耕农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