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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贷款银行将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信息和证明材料送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二条 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区、县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收押保管。 第二十三条 由津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银行应当将借款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转交津房置业担保公司。经津房置业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办理担保的,由津房置业担保公司办理担保及反担保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贷款银行应当将贷款有关材料送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审查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贷款银行帐户内。 第二十五条 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贷款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帐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取。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月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各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月还款额=-------- +(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月数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前一日为每月还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贷款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经贷款银行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由津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贷款保证的,借款人还应事先通知津房置业担保公司。 第三十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以按下面三种方式之一提前还款: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二)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归还上期应还贷款本息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在还款时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三)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但不能跨自然年度预还。归还后,借款人仍按原月还款额归还剩余贷款。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配合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在一个月内到产权管理部门领取用房产进行抵押的《天津市房屋他项权注销申请书》,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受托银行利益的; (七)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