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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
【颁布时间】 2002-10-31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37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15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5日)修改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于2002年7月30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2002年7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客车。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务。
  
  第五条 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当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合理规划、协调发展。
  
  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
  
  第七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增强文明服务和规范服务意识,维护西安形象。
  
  
第二章经营权管理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
  
  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由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统一组织招标或者拍卖。
  
  参加投标或者竞买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通过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资质审查。
  
  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所得应当全额上缴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市属各区县不得自行发展出租汽车或者出让经营权。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的数量,应当按照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计划确定。
  
  第十一条 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在办理车辆牌照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到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领取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和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更新车辆的,经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批准,到工商、税务和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向市财政交纳增值费。增值费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时,经营者应当终止营运活动,并将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道路运输证交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行业规定的客运车辆和相应资金;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行业规定的客运车辆和相应资金;
  
  (二)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三)符合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驾龄;
  
  (三)经行业职业培训合格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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