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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交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质量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 质量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二00二年十月) 第一条 为了搞好运力宏观调控,优化道路旅客运输资源配置,促进道路旅客运输公司化经营和提高服务质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班车客运经营权实行质量招投标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区道路运输市场的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其主要标志为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标志牌,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负责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以下简称客运经营权)质量招投标,是指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资质资信、管理水平、经营行为、投入的设施设备、服务承诺等重要的质量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客运经营者。 第五条 客运经营权招标人为各级运政机构。县内客运经营权招标人为县市运政机构,地市内客运经营权招标人为地市运政机构,跨地市以上客运经营权招标人为自治区运政机构。 第六条 客运经营权的投标人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在本自治区境内取得经营许可并登记注册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 第七条 客运经营权招标项目是指招标人确定的新增加的客运经营权及经营期限将届满需续营的客运经营权。 第八条 客运经营权为无偿使用,其经营期暂定为2年。经营期限届满,经运政机构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营。经营有效期限从签订“客运经营权使用协议”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中标的客运经营权不得转让。 第十条 进行客运经营权质量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客运经营权质量招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运政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客运经营权质量招投标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运政机构在其管理权限内按程序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按规定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上一级运政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客运经营权招标事宜委托下一级运政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客运经营权质量招投标为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和招标结果须向社会公布。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邀请招标,市(地)、县(市)运政机构进行邀请招标的,必须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运政机构批准;自治区运政机构进行邀请招标的,必须经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投标人的经营资质要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及等级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权质量招投标的程序: (一)招标人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招投标的客运经营权项目;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交主管部门核准;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申请投标; (五)招标人受理投标申请,审查投标人资格; (六)招标人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七)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 (八)评标委员会组织审标、评标; (九)招标人公布评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客运经营权使用协议”。 第十六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于投标截止日30日前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数量范围”上限的两倍以上达到招标项目要求的经营信誉良好的经营业户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和要求; (三)中标人数量; (四)取得招标文件的方式、方法和时间; (五)投标的时间和地址。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