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原已颁发的硬皮《房地产证》仍然有效,可继续使用,在产权变动时换领新证。 六、新版《房地产证》每本收工本费8元。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物业估价管理的通知 (1995年4月7日深规土[1995]169号) 市局产权处、各分局产权科: 为了加强物业估价管理,规范物业估价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局研究决定:未经我局批准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评估工作;未经市物业估价所核准的物业估价报告书不具法律效力。向国家专业银行提供抵押担保的物业估价报告书未经市物业估价所审核确认的不得进行抵押登记。 特此通知。 第一批评估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1.深圳国际房地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2.深圳广厦房地产交易评估所 3.深圳正涛物业咨询有限公司 4.深圳中建置业有限公司 5.中国地产(深圳)咨询公司 6.深圳裕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7.深圳艺发物业咨询公司 8.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9.深圳新安联房地产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10.深圳特力房地产交易所 11.深圳四海房地产交易所 12.深圳深华仑估价师行 13.世联房地产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14.梁振英测量师(深圳)事务所 15.深圳市君亦置业有限公司 16.深圳合络房地产建设测估有限公司 17.深圳国银建筑物业事务所 18.深圳市丰和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 19.深圳市方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21.深圳东和房地产交易所 22.深圳程绵物业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 (1995年7月13日深规土[1995]355号) 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促进我市房屋租赁市场规范发展,现对管理工作中遇到的若干新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注1(注1:此段原文为: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管好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现对管理工作中遇到的若干新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行政划拔、减免地价款土地的鉴别 (一)凡提供的《房地产证》在“土地来源”一栏中注明“划拨”或“减地价”、“免地价”字样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注明了只能自用不得参与房地产经营或房地产不得进入市场的,均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土地。 (二)凡原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均属行政划拨的土地。 (三)凡提供“红线图”及《建筑许可证》,且能同时提供按市场价格“补地价款发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则不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土地。 凡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土地上的房屋出租,均应按月租金6%补交地价款。租赁所将收缴的地价汇入区办帐号后,由区办直接汇入市土地开发基金帐号。 二、关于房屋用途的核定 (一)租赁部门在办理合同登记时,应严格按照《房地产证》或《建筑规划许可证》(或《建筑许可证》)上登记的用途来填写用途。 (二)对于《房地产证》与《建筑规划许可证》所登记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地产证》为准。 (三)对于《房地产证》中同时存在土地用途与房屋租赁且不一致的,以房屋用途为准。 (四)国土局开具的土地使用费发票中注明的用途,不是最终批准用途,不能作为确定用途的依据。注2(注2:此条原文为:二、关于“承包、承租”、“合作”、“合资”企业是否有房屋租赁关系的鉴别 (一)涉及房屋的“承包、承租”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承包、承租方以发包方、发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承包、承租”企业无须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否则,一律视为以“承包、承租”名义隐瞒的房屋租赁行为。 (二)涉及房屋的“合作”、“合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以房产折资入股的“合作”、“合资”企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产权属合作或合资企业所有);房屋所有人与企业之间应是一种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关系。 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房屋所有人不参与企业经营,只以收取保底利润为条件的,一律视为房屋租赁行为。) 三、关于改变功能房屋出租的问题 对此应严格按我局《依法行政手册》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即须同时提供我局同意改变功能的批文、补交地价款发票及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书,才能办理合同登记。注3(注3:此条原文为:三、关于改变用途的房屋出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