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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对未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而改变用途的房屋,不予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已出租的按非法出租处理。 (二)对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必须提供批准文件及补交地价款的收款收据复印件,方可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手续; (三)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一经发现,吊销《房屋租赁许可证》,按非法出租处理。) 四、(此条废止)注4(注4:此条原文为:四、对未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合作兴建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许可证》只允许核发给土地使用者,并须将情况反馈到我局房屋租赁出租管理办公室。) 五、(此条废止)注5(注5:此条原文为:五、银行抵押贷款的房屋出租,需经抵押银行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可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手续。) 六、(此条废止)注6(注6:此条原文为:六、《房屋租赁合同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有效期。《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土地使用年限。对临时建筑物或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批准文件规定的年限。) 七、(此条废止)注7(注7:此条原文为:七、无《房地产证》或无法提供证明其产权有效证明材料的房屋出租问题的处理: (一)1982年1月3日(不含3日)以前动工兴建的私人房屋,可凭居委会(村委)证明批准其出租。 (二)1982年1月3日以后动工兴建的私人房屋,一律不予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 (三)对街道两旁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合法建筑物上未经批准的改扩建部分及其他违法建筑(包括承租人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一律不予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已出租的,视为非法出租。) 八、关于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收取 (一)收费时间从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房屋租赁管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如经业主要求,可按季、半年、年收取管理费,但不能强制业主按季、半年、年或跨年度预收。 (三)管理费滞纳金起始时间的计算:按月交纳的必须在当月十日前交纳管理费;按季、半年、年交纳的应在当季、半年、年的头一个月十日前交纳管理费,否则按迟延交纳房屋租凭管理费处理。滞纳金计算时间为:当月十日(或头一个月十日)至交费时间止。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多功能 用地使用年限问题的复函 (1996年10月30日深规土[1995]629号) 福田分局: 你分局关于多功能用地使用年限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有关方针政策,经研究认为,对于同宗土地具有多种使用功能且最高使用年限不一的用地,原则上以主体建筑物的性质和主要规划功能来确定使用年限。具体原则如下: 一、同宗土地只能有一种土地使用年限。 二、规划功能为综合性的用地,以大比例的用地来确定使用年限。 三、规划功能为某主体及其配套,无论配套建筑比例大小,均以主体建筑的性质来确定土地使用年限。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加强建筑 装饰装修工程报建及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 (1996年10月14日深规土[1996]423号) 各建设、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995年8月7日建设部第46号令),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凡在深圳市范围内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住宅除外)进行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装饰装修均应到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审核,到建设主管部门申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现明确报建程序如下:注1(注1:此段原文为: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995年8月7日建设部第46号令),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凡在深圳市范围内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住宅除外)进行装饰装修均应到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审核,到建设主管部门申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现明确报建程序如下:) 一、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装饰装修工程均应向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申报装修方案,并领取方案批复意见书。注2(注2:此条原文为:一、凡装饰装修工程均应向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申报装修方案,并领取方案批复意见书。) 二、持装饰装修方案批复意见书(如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功能应附送市规划国土局改变功能的有关批文)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