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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2001—2005年) 为促进全省老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26号)精神,结合我省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制定《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以下简称《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发展我省老龄事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把老龄事业推向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发展我省老龄事业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坚持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养老相结合,逐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坚持政府引导为主与社会力量兴办相结合,积极发展老龄福利、服务业;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建设;坚持改善老年人的物质生活与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相结合,保障老年人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重视农村老龄问题和农民养老问题,特别要重视高龄老人、残疾老人、老年妇女、独居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保障,把老龄工作重心放在社区、基层。 二、目标任务 (一)初步建立老年经济供养体系 实现城镇各类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全面覆盖,逐步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鼓励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全面实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合理增加基本养老金。建立贫困老年人社会救助制度。对城镇贫困老人,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农村要建立和完善土地保障、家庭赡养和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农民养老保障体制。根据需要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保证老年人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员人均生活水平。各地要加大扶持力度,积极开辟以种植、养殖业为主的农民养老基地。乡镇政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实施,供养率要达到100%,并逐步提高供养标准。每个乡镇要建一所敬老院,“五保”老人入住率要达到4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对老年人的集体福利制度。 省、市、县老龄委建立“夕阳工程”,采取政府投入、社会参与的办法,筹集“助老基金”,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资助,特别是对特困老年人提供救助。 (二)初步建立老年人医疗保健体系 城镇要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初步实现医疗价格合理、医疗服务优质、医疗保障有效的“老有所医”目标。以优质、便捷、经济为原则,通过社区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康复一体化服务。社区建立老年人口健康档案,加强健康监测与健康教育,健康教育普及率城市要达到80%,农村达到50%。提倡医疗服务机构开设老年病门诊、老年病房,开展上门应诊、设家庭病床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开设老年病医院。 农村要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各级医疗部门要开展医疗扶贫助老活动,努力改善农村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条件。县级卫生部门要对本区域内百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 商业保险机构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寿险及医疗附加险等险种,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障。 各县(市、区)要普遍设立老年体育健身指导站(点),对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要开辟老年人体育健身场所。老年人体育健身参与率达到40—50%。逐步建立老年人体质监测站,指导老年人体质监测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