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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说明哪一个有效,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以上报价未说明哪一个有效的; (五)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不一致,不能提供其权利义务转移的合法有效证明的; (六)以联合体方式投标而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八)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九)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十)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十一)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十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10日内完成评标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书面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情况,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评标情况、经评审后的投标比较一览表及投标人排序,推荐的1至3名中标候选人名单和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进行公示。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违法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条件相等、先后顺序无法确定的,由招标人现场确定中标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审批、核准、许可、备案等方式干预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不合理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价格,必须控制在批准的估算投资或者概算投资以内,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要求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招标人应当提交。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或者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的,或者自愿放弃中标的,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的先后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人,并进行公示。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应当退还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退还投标保函。 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授标条件、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六)需要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 实行资格预审的,书面报告中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为中标人指定中标项目的分包单位。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监督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和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