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7号
【颁布时间】 2002-09-29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39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接上页]

  投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或者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入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建议,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处分: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擅自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许可、备案事项的;
  
  (五)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标底的;
  
  (六)非法干预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截标和开标的时间地点的确定,非法干预招标人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主权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
  
  (八)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行贿受贿,未构成犯罪的;
  
  (九)以其他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设计、施工企业具有相应资质使用自筹资金自建自用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