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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02]312号
【颁布时间】 2002-10-30
【实施时间】 2002-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意见

[接上页]

  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计划生育委员,并配备一名计划生育指导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做好本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的计划生育工作。积极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建立健全以居民小组长、信息员为主体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网络,引导社区居民依法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深入开展社区居民和辖区单位评议计划生育工作的活动,动员社区居民广泛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辖区内所有国家机关、群众与社会团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类企、事业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协助和参与社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二)构建城市社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体系
  
  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要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造福群众、服务社会”的原则,依托社区资源,把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纳入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室为主阵地的城市社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网络。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以知识普及、知情选择、随访服务、咨询指导等健康促进工作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不断提高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水平。通过有效管理和优质服务,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真正延伸至社区,进而达到融入社区和服务社区的目标。
  
  (三)积极推进社区新型生育文化建设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将其融入社区文化建设,与“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的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咨询服务,多形式、多渠道进行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普知识教育,普及计划生育、生殖保健、老年保健和青少年性健康等科学知识。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建立新型社区人际关系。
  
  (四)切实加强社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按照“现居住地管理”的要求,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依托社区警务室、物业管理机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调机构,对流动人口实行统一管理。凡本市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的辖区谁负责”的原则,由现居住地落实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要协助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建立和加强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联系,了解掌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主动向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劳动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综合服务,真正使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一样,做到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使流动人口能在异地他乡安心工作、生活,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同时,社区居委会要督促本地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建立和加强与流出人口现居住地的联系,配合当地共同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五)大力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
  
  切实加强城市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建设,引导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按照群众组织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协同妇联、残联、老龄协会等群众团体,动员社区居民参与计划生育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发挥带头、宣传、服务、交流和监督作用。要建立和发展社区群众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在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
  
  (六)建立完善城市《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系统
  
  依据“单位以属地管理为主,人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求,建立城区《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引导社区有针对性地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改革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完善统计口径,拓宽信息采集渠道,联合公安、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努力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对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支持、信息引导、综合协调和提供服务上来,加大对社区的指导力度,研究解决社区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社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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