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国税发[2002]279号
【颁布时间】 2002-10-29
【实施时间】 2002-10-2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39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6日)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2年10月29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和《北京市国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京国税[1997]193号)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为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汇算清缴工作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按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报送有关资料,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各区县局、分局受理审核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后,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和汇算工作总结。
  
  三、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调研准备阶段、宣传辅导阶段、汇算实施阶段、分析总结阶段和通报考核阶段五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调研准备阶段。市局和各区县局、分局应在11月15日前做好当年汇算清缴的调研准备工作。
  
  1.各区县局、分局应对所管企业有重点地进行调查了解,以便有的放矢地进行辅导宣传。市局根据情况到部分区县局、分局进行调查,听取区县局、分局对当年汇算清缴工作的反映,并选择一些重点税源户进行座谈,听取纳税人的建议;
  
  2.各区县局、分局在每年9月30日前将日常管理中反映出的政策问题以及对当年汇算清缴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局,以利于市局有所侧重地安排当年汇算清缴工作;
  
  3.拟定汇算清缴工作通知,明确当年的汇算清缴要求。由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我局当年企业所得税征纳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各方面对汇算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以下简称《汇算清缴通知》),下发各区县局、分局。《汇算清缴通知》应包括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总体原则、重点工作事项、报送资料的内容和时间、需重申、明确的政策规定等内容;
  
  4.组织编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备齐汇算清缴所需的表、证、单、书。
  
  (二)宣传辅导阶段。市局和各区县局、分局应在12月31日前做好以下汇算清缴的宣传、辅导工作:
  
  1.市局召开由各区县局、分局参加的汇算清缴工作布置会,将当年汇算清缴的工作要求、注意事项及政策规定向各区县局、分局所得税管理人员进行布置和辅导;
  
  2.各区县局、分局应根据市局《汇算清缴通知》和布置会的要求,结合本局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局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并上报市局;
  
  3.各区县局、分局应确定本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参与汇算清缴工作的人员,明确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业务配合关系和各自的职责,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辅导;
  
  4.设立咨询电话,选派业务素质强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5.各区县局、分局依照市局下发的《汇算清缴通知》和组织编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根据本局所管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采取公告、开辅导会、座谈会、送达文件等各种有效的形式对纳税人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宣传辅导,让纳税人了解掌握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措施、要求及相关政策规定。
  
  (三)汇算实施阶段。各区县局、分局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做好对纳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和对各类税务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办理退补税款手续,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