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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当前,城市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重点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建设。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超大广场和豪华别墅,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建设办公楼。凡拖欠公务员、教师、离退休人员工资,不能及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不得用财政资金新上脱离实际的各类楼堂馆所和不求效益的基础设施项目。严格控制建设项目规模,坚决纠正搞急功近利、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所谓“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小城镇发展的重点是集中建设县城和规模较大的建制镇。要坚持规划先行,注重城镇质量的提高。小城镇规划建设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防止套用大城市规划方法和标准。严禁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向小城镇转移,不得安排国家强制从城市退出的各类企业用地。严格按规划管理公路两侧的房屋建设,特别是商业服务用房建设。 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开发建设、风景名胜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切实解决破坏性开发建设问题。 二、大力加强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城市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规划的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各类专业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经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后方可履行报批程序,经批准后纳入总体规划统一实施。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企业、厂矿、部队和机关,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都应遵守城市规划,服从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 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城市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叠地区,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一致。各项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城乡规划部门统一管理。 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要研究制定加强我省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的具体措施。着重解决好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使用性质任意变更、建设混乱等突出问题。各市、县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编制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详细规划。没有批准详细规划的城中村,一律冻结各项建设。 各类重大项目选址,都必须依据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凡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未通过预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因特殊情况,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选址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未通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必须符合选址意见书。严禁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级和违反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必须符合规划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批准施工,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市容管理部门不得批准设置户外固定广告;没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由建设部门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土地部门方可提供土地。 三、抓紧调整或重新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各市、县要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滚动编制与五年计划纲要起止年限相适应的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先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征求同级计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同时报建设部备案;省政府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同时报省建设厅备案。 |